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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体育仲裁院上诉仲裁制度浅析

  (二)上诉的根据 上诉期限届满后的10日之内,上诉人应向国际体育仲裁院提交一份写明引起上诉产生的事实和法律根据的摘要,并附具其拟作依据的所有证据及其它证据的说明。当事人未如此行事则视为撤回上诉。而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理由之日起20日内应向国际体育仲裁院提交一份答辩,并且其应包括:一份答辩说明书;无管辖权的抗辩;被上诉人拟作依据的证据或其他证据的说明。如被上诉人在规定时限内未提交答辩,仲裁庭可以继续仲裁程序直至作出裁决。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首席仲裁员依据特殊情况另有指令,提交上诉理由和答辩后,当事人无权补充其主张、提交新的证据或详述其拟依据的新证据。
  (三)仲裁庭的组成 一般地讲,上诉应提交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进行仲裁。不过,除非上诉人在提交上诉说明书时说明当事人已约定一名独任仲裁员进行组成仲裁庭,或仲裁分院院长认为鉴于有关事项紧急,上诉也可以由一名独任仲裁员审理。如果需要委任三名仲裁员,上诉人应在其上诉说明书中委任一名,被上诉人应当在收到上诉说明书后的10日内委任另一名仲裁员,或者由分院院长代为委任。首席仲裁员由分院院长委任,并且仲裁庭一旦组成,仲裁院办公室即应将案卷移交给仲裁庭。
  (四)仲裁庭进行的程序 一俟仲裁庭收到上诉说明书和被上诉人的答辩,案卷就会移交给首席仲裁员。案卷一经移交,首席仲裁员即应发出有关聆训当事人、证人和专家以及口头陈述的指示,并且可以确定开庭日期。另外,在上诉仲裁分院进行仲裁的过程中,仲裁庭可以不承认先前的裁决机构据以做出裁决的任何事实。仲裁庭拥有审查整个案件的事实和法律的充分权力,并且首席仲裁员也可以要求被上诉人提交与上诉有关的整个争议的卷宗。
  (五)裁决 在上诉程序中,仲裁庭原则上应在收到上诉通知之日起四个月内做出裁决。裁决应依多数意见做出;如未能形成多数意见,则由首席仲裁员单独做出。裁决应是书面的并且应简要说明理由,注明日期并由仲裁员签署。另外,裁决应是终局的,并在仲裁院办公室送达当事人的时候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只有在非常有限的情况下才能对裁决提起上诉,并且该上诉应当在当事人收到裁决之日起30天内向瑞士联邦法院提起。此外,上诉仲裁程序做出的裁决不需遵守任何的保密规范的要求。仲裁裁决、概括程序结果的摘要和/或新闻发布应当由国际体育仲裁院公开,除非当事人协议应予保密。
  三、国际体育仲裁院上诉仲裁中的法律适用问题
  国际体育仲裁的主要作用是通过适用相关的法律和规范而裁决与体育运动有关的争议,从而维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里的法律适用是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因为法律适用的正确与否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权益。它不但涉及到仲裁实体争议的法律适用,也涉及仲裁程序的法律适用。而且各国法律在考虑法律适用问题时,都首先将所涉问题分为实质问题和程序问题。如果一个问题被识别为程序问题就适用法院地或者仲裁组织所在地法;如果被识别为实质问题就可能适用外国法。在国际体育仲裁领域也出现了实质问题和程序问题的划分。国际体育仲裁院认为,不同的法律体系对相同的问题可以作不同的识别。譬如,在某一个法律体系中被认为是实体法上的争议而在另一法律体系中则可能会被认为是程序性的问题。国际体育仲裁院正是以此为依据而裁定从比较法的角度来讲,争议是否可仲裁的问题大多都被识别为程序性的问题,而关于奥林匹克宪章和奥林匹克运动反兴奋剂规则的解释则被识别为实体问题。 因此其法律适用也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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