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体育仲裁院上诉仲裁制度浅析
黄世席
【摘要】国际体育仲裁院的仲裁包括普通仲裁、上诉仲裁以及奥运会特别仲裁三种形式,其中上诉仲裁是最主要的解决国际体育争议的形式,对其进行的研究包括上诉仲裁的管辖权、仲裁程序、法律适用等方面。随着国际体育运动的发展以及北京奥运会的即将召开,我们应加大对国际体育仲裁制度的研究。
【关键词】国际体育仲裁院 上诉仲裁 仲裁管辖 法律适用
【全文】
体育运动的商业化、全球化的发展出现了越来越多的国际体育争议,公正及时地解决国际体育争议成了人们关注的问题之一。国际奥委会为解决国际体育争议而于1984年专门成立了国际体育仲裁院,到目前已有二十年的历史,这期间经历了一个从不完善到完善、从幼年到成年或者成熟的发展过程。国际体育仲裁院从其成立后一直由国际奥委会负责,这使得体育界对其的独立性缺少信任,由此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国际体育仲裁院仲裁争议的数量。1993年瑞士最高法院的一个裁决使得国际奥委会感到有必要对国际体育仲裁院进行改革,即成立国际体育仲裁理事会以监督国际体育仲裁院的活动。1996年亚特兰大奥运会开始设立国际体育仲裁院特别仲裁分院,负责处理在奥运会期间发生的或者与奥运会有关的争议,对于奥运会的顺利召开起到了积极地作用。随后的长野、悉尼、盐湖城以及雅典都设立了特别仲裁分院处理奥运争议。及至目前,国际体育仲裁院已成为仲裁体育争议的主要组织,因此研究国际体育仲裁院的仲裁制度能够促进体育法制建设以及国际体育运动的发展。
而在我国,目前体育的职业化程度提高了,国内外体育界的交流更加频繁,相应地体育争议较之以往会更多,而国内各体育协会基本上都没有自己的仲裁机构,国家也没有专门规定体育仲裁的立法,仅在《
体育法》中有一条象征性的规定。这些现实情况对解决体育争议以及进行国际体育交流是不利的。因此,了解国际及国外的体育争议解决制度,会对我国体育争议解决制度的建立有所帮助。而且,北京申办2008年奥运会的成功这件中国体育界的大事带来的一系列法律问题也要求我们跟上国际形势,与国际接轨,因此也有必要了解和借鉴国际体育界的体育争议解决制度,使之对构建我国的体育争议解决制度能够有所裨益。
一、国际体育仲裁院的管辖体制以及上诉仲裁分院的管辖权
在探讨国际体育仲裁院的管辖体制之前,有必要了解一下奥林匹克运动的结构。奥林匹克运动是一个金字塔式的结构体系,国际奥委会是奥林匹克运动的最高权力机构,而国际奥委会制定的基本原则、规则和附则的汇总即《奥林匹克宪章》的效力是最高的,对所有的奥林匹克运动的成员,包括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国家奥委会、国家体育协会以及单个的运动员等都具有约束力。在国际奥委会最高权力的指导下,奥林匹克运动吸收同意接受奥林匹克宪章指导的组织、运动员和其他人员。参加奥林匹克运动的标准是取得国际奥委会的承认,并且在某运动员或者运动队参加奥林匹克运动相关的比赛之前其所属的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和国家奥委会必须得到国际奥委会的承认。在争议解决方面,《奥林匹克宪章》第74条规定,“在奥林匹克运动会举办时发生的或与奥林匹克运动会有关的任何争议,须按照国际体育仲裁院《体育仲裁规则》提请国际体育仲裁院独家仲裁。”故从前述奥林匹克运动的体系构成以及第74条的规定我们可以得出国际体育仲裁院的管辖权主要是来自《奥林匹克宪章》第74条关于管辖权规定的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