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此可见,WTO争端解决机制应当有一个明确的适用范围,这个适用范围就是指DSU作为程序法所适用的实体法范围。根据DSU第1条第1款及附录1的规定,争端解决的各项规则与程序适用于WTO成员方之间因履行下列协议所引起的涉及各成员方之间权利与义务的协商与争端解决事项:
1.《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
2.多边贸易协议。具体包括:(1)《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附件一(A),共13个有关货物贸易的多边协议;(2)《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附件一(B),《服务贸易总协定》;(3)《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附件一(C),《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4)《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附件二,《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DSU)。
3.复边贸易协议。应当注意的是,WTO争端解决机制对复边贸易协议的适用,是以每项协议的缔约方就有关适用通过决议为前提条件的。
从以上的适用范围可以看到,DSU所确立的贸易争端解决机制不仅适用于货物贸易协定、服务贸易协定、知识产权贸易协定等有关贸易争端,而且也适用于《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和DSU本身,即各成员方之间由于实施《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和DSU的规定所发生的争端,也适用DSU中规定的规则与程序予以解决。
WTO所管辖的多边贸易协议中,大多都有关于争端解决的特别条款,它们与DSU的规定共同构成了WTO的争端解决规则。这些特别条款是针对各项具体协议的适用而规定的,只适用于各该具体协议的履行;而DSU所规定的争端解决规则则适用于WTO管辖下的所有协议,是争端解决的一般原则和程序。两者属于特别法与普通法的关系,在两者规定出现不一致时,依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应优先适用各项协议中关于争端解决的特别规定。DSU第1条第2款的规定正是按照这一原则制定的。该条款规定:DSU所规定的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实施,应服从于有关协议中关于争端解决的专门规定。当两者的规定相冲突时,应以有关协议关于争端解决的专门规定为准。此外,如果争端所涉及的协议不止一个,而这些协议中关于争端解决的专门规定又相互抵触时,各争端当事方应就争端解决的规则与程序在专家小组设立后的20日内协商达成一致;如果不能如期达成一致,则可将此项争议提交
DSB,由DSB主席在提出请求后10日内决定该案件所应遵循的规则与程序。DSU附录2列出了包含在WTO管辖下的各项协议中有关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专门条款。
除此之外,只适用于缔约方的复边贸易协议中,有关争端解决的专门规定在协议主管机构决定并通知DSB的前提下,也适用DSU第1条第2款的规定。
【注释】 Amelia Porges, The New Dispute Settlement: from the GATT to theWTO. Practising Law Institute Corporate Law and Practice Course Handbook Series,PLI Order No. BO-003W, September, 1998, p.109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