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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争端解决机制之利弊得失(上)

  二.乌拉圭回合在争端解决机制问题上所做的努力 
  在乌拉圭回合(1986——1994年)谈判之初,缔约方对GATT 争端解决机制的考虑是只将其程序做少许改进。根据这一指导思想,1988年12月GATT 通过了一项决议,规定了设立专家小组的步骤,使得专家小组基本上可以自动设立。但对于争端解决机制中的关键性问题——一票否决权,各缔约方再次拒绝予以取消,因为这项权力可以使得败诉方有机会否决对其不利的裁决。当时流行的看法是:如果被诉方在自愿的基础上参与争端解决,那么争端解决机制从总体上讲就会运行得更好;而强迫一缔约方接受其并不愿意接受的有拘束力的裁决,将不会产生预期的效果。 [20]  
  不过,在一年以后,各缔约方的看法便发生了变化,其直接起因是由于美国在很大程度上强化了它国内的有关法律。在20世纪80年代,面临着自身不断增加的贸易赤字以及国外市场的纷纷关闭,美国开始考虑运用其1974年贸易法案中的301条款。该条款授权美国总统在确认GATT缔约方违反了它们依照GATT所承担的条约义务、或对美国采取了不合理的贸易手段的情况下,可以实施各种单边措施直至进行贸易制裁,以报复其他国家的贸易保护主义。1988年,美国贸易法规定了一个新的“超级301条款”(Super 301)和若干其他“特别301条款”(Special 301s), [21] 以广泛地维护美国贸易利益。根据301条款的规定,美国政府不需要等待GATT争端解决机制的最终处理结果即可采取单方行动。 
  由于美国的上述法律规定极具威胁性,GATT其他缔约方呼吁召开GATT理事会特别会议以要求美国改变其政策。而美国则以GATT争端解决机制太软弱、运行得太缓慢,难以为美国的贸易利益提供充分保障为理由,来为其自身行为的公正性进行辩护,特别是对GATT“协商一致”决策规则所导致的否决权,美国尤其感到不满。考虑到美国的抱怨,同时亦为了换取美国政府承诺不实施301条款式的贸易限制措施,GATT其他缔约方最终同意创立一个新的、程序较为严谨的争端解决机制。另外,许多GATT缔约方也开始认识到,一个更加规则化的争端解决机制将会增进它们的贸易利益;而且,GATT内的发展中国家缔约方亦认为,如果争端解决机制比较有力量,就会大大提升它们与发达国家在限制贸易保护谈判中的地位,提高它们向发达国家的出口能力。不过,美国为了寻求改善知识产权和服务贸易领域的“秩序”,极力推动建立一项制度,要求在这两个领域的规则未能得到遵守的情况下,得在货物贸易领域采取中止减让的对抗措施,即所谓的“交叉报复(cross-retaliation),此举虽然遭到了发展中国家的抵制,但最终还是被规定在协议的文本之内。 
  1993年秋季,乌拉圭回合重开谈判。至当年12月,形成了《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 (Understanding on Rules andProcedures Governing the Settlement of Disputes, 另一常见的表述是:Dispute Settlement Understanding, 以下简称DSU)和《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两个最后文本,后者将前者列入其附件二中,于1994年4月15日在摩洛哥的马拉喀什(Marrakesh)开放签字,1995年年初生效。《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及其所包含的各项协议不仅是国际条约史上最长的协议文本(大约26,000页),而且也是自1945年《联合国宪章》以来最重要的世界性协议。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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