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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争端解决机制之利弊得失(上)

  以上规定和实践表明,GATT的争端解决机制强调的是通过外交途径,灵活而又公正地解决贸易争端,其目的主要在于避免冲突并力争达成令争议双方都相互满意的结果。 [13] 但从实际运用情况来看,该机制的种种弊端也逐渐暴露出来:它的运作程序规定得很不完善;其法律裁决所使用的语言既模糊不清而又暗示性多于明确性;而且它的程序及其裁决都为谈判留出了太多的空间; [14] 专家小组的组成也成为争议的一个焦点;各有关当事方采取种种方法来拖延决定的做出;即便做出了决定,也难以确保专家小组的报告获得通过。事实上,专家小组的报告常常由于一国或数国不同意报告中的裁决或建议,而连续几年都无法获得通过;对于已通过的报告,各国亦不认为有义务遵守其中的决定。 [15] 因此,有学者将GATT争端解决机制戏称为“一个外交官的裁判规程”(A Diplomat’sJurisprudence)。 [16] 
  20世纪60年代,由于欧共体以及许多发展中国家的陆续加入,GATT的成员结构发生了根本性变化,这为GATT争端解决机制也带来了某些影响。具体表现为:专家小组报告开始列出专家的姓名;专家小组程序趋于司法化;第三方被允许正式表达它们的观点,在有些案件中甚至自始至终参加了争端解决程序;专家小组的报告也得以在后来的争端解决过程中被作为先例来引用。与此同时,决策方式亦发生了变化。根据GATT的有关规定,每一缔约方在缔约方全体会议中均有一个投票权,除少数例外情况外,缔约方全体的决议以多数票通过。 [17] 在GATT早期的实践中,许多决议都是以这种多数表决来获得通过的。但进入非殖民化时期以后,GATT也像其他国际组织一样,采取了“协商一致”(consensus)或称“共识”的表决方式,这使得GATT自1959年以来,没有一项政策性决议能够以表决获得通过。 [18] 
  70年代期间,GATT各缔约方政府开始逐渐重视国际贸易争端的解决,其主要原因是由于在该时期内,世界各国纷纷采取非关税贸易壁垒措施,从而导致了贸易纠纷迅速增加。要有效地解决这类纠纷,一个根本方法就是制定出若干一般性规则,明确规定各缔约方政府在贸易方面可以采取那些以及不能采取那些限制性措施,并发展出一套强制实施这些一般性规则的裁判程序。经过1973——1979年长达数年的东京回合谈判,GATT各缔约方于1979年11月28日在争端解决规则方面达成了谅解框架,通过了《关于通知、协商、争端解决与监督的谅解》(Understanding RegardingNotification, Consultation, Dispute Settlement and Surveillance)。这一谅解将GATT签订后30余年来在解决贸易争端的过程中逐步形成的程序以条文形式确定下来;与此同时,东京回合在限制、减少非关税贸易壁垒方面还签署了6项新协定,这6项新协定中均规定了其自身的争端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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