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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争端解决机制之利弊得失(下)

  的确,DSU确立了一个强有力的机制,它使得贸易争端的解决更加具有确定性和可预见性。由于该机制现已成为解决国际贸易争端的行之有效的工具,各成员方对它的依赖也正在与日俱增。由GATT的谈判解决争端过渡到WTO的正规化准司法程序,WTO争端解决机制是一个最新发展阶段。从DSU规定的各项程序来看,该机制非常强调规则的遵守,它不仅仅成为和平解决有关国家间贸易争端的重要手段,还为WTO所有成员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保障,同时它也限制了成员方对权力的滥用。其具体体现有以下几个方面:该机制的管辖权实质上具有强制性;它的职权范围清晰明确;一方的行为既不能阻止专家小组成员的选任和专家小组报告或上诉机构报告的通过,也不能妨碍DSB授权采取对抗措施;各项程序应严格遵守既定的时间表;其相关规定要求程序正当,自然公正,解决争议的人选应当具备特定的技能及名望,提高透明度;为了加强司法审查而设计了上诉机制;等等。此外,DSU还通过可能剥夺有关当事方依据WTO协议所享受的利益这一威慑性措施来促使各成员方遵守乌拉圭回合谈判中所确认的各项规则。总之,DSU规则取向体制(rule-orientatedsystem)的确立,不仅有利于国际贸易争端的解决,还大大推动了WTO自身以及整个国际社会法制化的不断发展,最终将减少 
  生产商以及贸易商们的交易成本,增强世界各国对多边贸易体制的信心,促进全球经济的繁荣与稳定。 
  2001年11月10日,WTO第四届部长级会议在卡塔尔首都多哈以全体协商一致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中国加入WTO的决定。 [66]次日晚,中国政府代表团团长、外经贸部部长石广生代表中国政府在多哈签署了中国入世议定书,并向WTO总干事穆尔先生提交了中国国家主席江泽民签署的中国加入WTO批准书。根据WTO的有关规定,中国已于2001年12月11日正式成为WTO的成员。 [67]中国成功地加入WTO,是我国改革开放进程中具有历史意义的一件大事。加入WTO不仅有利于中国,而且有利于所有WTO成员、有助于多边贸易体制的发展。它必将对新世纪的中国经济和世界经济产生广泛和深远的影响。 [68] 
  WTO是个以规则为基础的国际组织,它的争端解决机制对中国同样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中国与其他成员之间的贸易争端应按照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的规则和程序处理。这改变了中国的对外经贸关系受制于双边关系的被动局面,使中国可以利用多边制度来维护自己的利益。世界贸易组织建立的争端解决制度所具有的强制性、自动性,使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具有了不同于一般国际法的特点,使成员政府受到强有力的约束。”[69] 
  同时,还应强调指出的是,中国是一个负责任的大国,在入世谈判中所作承诺是加入WTO权利与义务的一部分,我国将认真履行这些承诺。石广生部长在中国入世决定获得通过后的发言中对此已郑重表示:“加入WTO后,中国将在权利与义务平衡的基础上,在享受权利的同时,遵守WTO规则,履行自己的承诺。中国将一如既往地重视和加强同世界各国、各地区发展平等、互利的经贸关系;在多边贸易体制中发挥积极和建设性的作用,与其他WTO成员一道,为世界经济与贸易的发展做出积极贡献。”[70] 
  
【注释】  见DSU第4条第1款及第2款,同上,第357页。
见DSU第4条,同上,第357-358页。
见DSU第5条第1款,同上,第35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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