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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争端解决机制之利弊得失(下)

  (2)关于报复。前已提及,报复作为解决争端的一种救济手段,在GATT体制下也是存在的,并且在“美国奶制品进口配额案”中曾被授权使用过一次,但这却是个不成功的实践。那么,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报复手段能否在任何情况下均行之有效?笔者对此持怀疑态度。至少可以认为,报复及交叉报复并非什么场合都会产生预期的效果。例如,若一项争议发生在相对贫弱的小国(发展中国家)与相对富强的大国(发达国家)之间,作为原告的小国从作为被告的大国进口产品的总量,只在后者的国际贸易量中占有微不足道的份额,这种情况下,小国对大国进行报复及交叉报复,其效果无疑于蚊虫叮大象,换言之,并没有足够的压力来促使大国撤销其采取的违反涵盖协议的措施。另外,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报复及交叉报复目前只限于在争端当事双方之间使用,如果WTO自身有权力提出控告,并通过多边报复及多边交叉报复来实施其裁决,这将会大大加强对违反方、特别是对作为大国、经济强国的违反方的威慑力量,从而提高争端解决的效率。不过,无论我们如何评价报复及交叉报复,有一点是不容忽视的,那就是作为向违反方施加压力以敦促其履行专家小组或上诉机构裁决的一种手段,报复及交叉报复虽然会给国内某些部门、某些产业带来潜在的利益,但它们却不能促进市场的准入。 
  六.分析与结论 
  加入GATT和WTO的各成员方均认为,自由贸易是促进其自身经济增长的最好方法,因为它可以使得众多的商品、服务乃至信息得以无障碍的跨越国界自由流动。然而,在各国追求自由市场这一理念的同时,其内部的某些经济及社会力量并不情愿放弃对本国市场的保护。因此,随着贸易的不断自由化,争端也便时常发生,而GATT和现在WTO的存在,为这些国际贸易纷争的解决提供了一个基础、场所和框架。不过,GATT和WTO同样面临着其他国际协议所遭遇的两个问题:一个是要对协议中规定的一般性法律及原则如何适用于特定案件做出解释;另一个是这些协议本身并未包含所有事项,在许多特别问题上没能做出规定,留下了不少空白,而这往往需要在以后的实践中不断予以发展和完善。 
  在国际贸易领域,上述两个问题的落实与争端解决机制关系非常密切。实践证明,GATT并未能有效的处理这些问题,因为它没能要求其缔约方严格遵守它的裁决;已通过的裁决对争端当事方也不具有拘束力,履行裁决与否,仅仅是当事方的一种选择。此外,GATT内部还缺乏一个强有力的行政机构,这也使得GATT更加软弱、低效。事实上,GATT是缺少实施其裁决所应必备的“牙齿” ( teeth )。WTO则吸取了GATT这方面的经验及教训,对自身的争端解决机制进行了根本性的变革,它通过DSU确立了新的贸易争端解决机制。从实际情况来看,该机制现已成为制定、实施WTO各项决定的“牙齿”,从而对整个国际社会的现在以及未来均产生了意义深远的重大影响。 
  WTO争端解决机制在实施各项协议规定、以及通过其自身的裁决规范有关协议所未涉及的灰色区域方面,具有远大的发展前景和广阔的适用空间。1997年4月17日,时任世贸组织总干事的鲁杰罗(Renato Ruggiero)在韩国向商界致辞时,对WTO争端解决机制曾经做出如下评价:在考察WTO所取得的成就之时,不能不提到它的争端解决机制。无论从何种意义上讲,该机制都是多边贸易体制的核心支柱 (the central pillar of the multilateral trading system),同时它也是WTO对全球经济稳定所做出的最独特贡献。新的WTO体制因而迅即变得强健有力,亦比其前身GATT更具有自动性并且更加值得信赖。这些均可以从不同种类国家纷纷运用该机制、以及许多争议在进入终局裁决之前即于“庭外”解决的发展趋势中得到印证。WTO争端解决机制的运行符合其自身的目的,即作为一种手段首要的是调解及鼓励争端获致解决,而不仅仅是做出裁判。 [63]稍后,鲁杰罗还于1997年4月21日在北京大学发表的演讲中进一步谈到了中国入世后对WTO争端解决机制的运用。他指出:中国将利用这样一个多边讲坛来与其WTO伙伴讨论贸易问题,必要时,如果它的权利受到损害,它还会诉诸一项有拘束力的争端解决程序。这种较高水平的保护将使中国受益,可以极大地增强商界的信心并吸引更多的外资。 [64]美国WTO法律专家杰克逊教授也对该争端解决机制给予了高度的评价,称其为“是WTO新体制这一皇冠上的宝石” ( the jewel of thecrown of the new system of the WTO)。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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