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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争端解决机制之利弊得失(下)

  DSU的上述规定,对专家小组审案工作的影响是深远的。在不需经过上诉机构复审的场合,专家小组报告便当然具有拘束力,这就要求专家小组在做出决定时,应当非常小心和谨慎,其所做决定必须论证有力、理由充分、证据详实。而且,从实际情况来看,对专家小组工作的压力也正在与日俱增。这种压力主要来自于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上诉机构在以往复审案件时所确立的原则和指导性意见,专家小组在审理当前争议时对此应给予关注;其次,各成员方正在将越来越多、越来越复杂的案件提请WTO争端解决机制予以解决,而这些案件所涉及事实与法律问题之广泛也远胜于GATT时期,这为争议的解决增加了不少难度;第三,与GATT专家小组程序不同,WTO争端解决机制的运作是有严格的时间限定的,尽管依照DSU的有关规定,在遇有比较复杂的案件时可以适当延长期限。所有这些新因素都对WTO争端解决机制下的专家小组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使得专家小组不仅要确保所做决定的高质量,而且专家小组成员对于争端的解决也要比在GATT时期投入更多的时间和精力。 
  (三)上诉机构复审阶段 
  既然DSU赋予争端当事方以上诉的权利,因此可以断定,只要败诉方认为上诉对其有利,它肯定会毫不犹豫地诉诸这一程序,WTO成立以来的争端解决实践也已证明了这一点。但是,根据DSU的规定,上诉机构的职权只限于审查专家小组报告中的法律问题以及专家小组所作的法律解释。 [43] 这一限定表明,WTO争端解决机制具有浓厚的司法色彩,具体体现为:上诉机构的“法官们”一般应由公认的权威并在法律、国际贸易以及涵盖协议主题上具有专长的著名人士组成;上诉机构得维持、修改或撤销专家小组的法律调查结果和结论; [44] 等等。 
  与专家小组阶段不同,争端当事各方无权选择上诉机构的审理人员。上诉机构由7人组成,每项案件由其中的3人审理,依照上诉机构的工作程序来决定如何轮流。上诉机构的工作程序是由该机构与DSB主席和WTO总干事协商后制定的。 [45] 但是,实际上存在着这样一种可能性,即一争端当事方可在限定的时间段内自由决定其何时提起上诉,以根据上诉机构的轮流顺序来选择它所希望审案的人员。这种间接选择上诉机构审案“法官”的可能性并未引起普遍关注,因为在国内司法体制中,当事人通过改变连结点或挑选法院(forum shopping)的方式来确立或规避法院管辖权的现象亦比比皆是。要避免出现这种间接选择上诉机构办案人员的情况,审理任何一项案件的上诉机构人员均由抽签来决定是一个比较有效的解决办法。 
  通常情况下,上诉阶段的诉讼不超过60天,自争端当事方正式通知决定上诉之日起到上诉机构散发其报告之日止;遇有特殊情况时,诉讼亦不得超过90天。与专家小组的设立方式及其报告的通过方式相同,上诉机构的报告应在其散发给各成员方后30日内不加修改地由DSB予以通过,并为各当事方无条件地接受,除非DSB一致决定不通过该报告。 [46] 
  (四)救济阶段 
  如果专家小组或上诉机构认为,一当事方采取的措施或贸易实践违反了涵盖协议,则根据WTO争端解决机制,请求方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获得救济: 
  1.违反方将被要求在一段合理时间内使其措施符合WTO有关协议的规定, [47] 即专家小组或上诉机构应建议违反方撤销其不符措施以履行条约义务。所谓“一段合理时间”是指:(1)由该成员方拟定的期限,但该期限要经过DSB的批准;或者未被DSB批准时,(2)由各争端当事方在通过建议与裁决后45日内相互协议的期限;或在达不成协议时,(3)在通过建议与裁决后90日内由有拘束力的仲裁来决定期限,并且这一期限从通过专家小组或上诉机构报告之日算起应不超过15个月。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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