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争端解决机制之利弊得失(下)
张潇剑
【全文】
四.WTO争端解决机制解析
根据DSU的有关规定,WTO争端解决机制运作的基本程序是:1.如果一项争端产生,WTO成员方得请求与相关当事方进行协商。2.若协商后未能达成相互满意的解决办法,一争端当事方得请求DSB设立专家小组;根据这种请求,DSB应当设立一个专家小组,除非DSB以“协商一致”方式决定不设立专家小组。3.任何一争端当事方得就专家小组报告向上诉机构提起上诉;专家小组报告及上诉机构的决定在DSB会议上不加修改地自动获得通过,除非DSB一致拒绝予以通过,或在提交专家小组报告的场合,除非一争端当事方向上诉机构提起上诉。4.在适用专家小组及上诉机构程序后,如果认定一争端当事方所采取的有关措施与任何涵盖协议的规定不符,则可供选择的维权方法有:(1)撤销违反措施;(2)若撤销此种违反措施不可行,或该项措施是临时性的,则违反方应给予补偿;(3)请求方经授权得实行报复或交叉报复。5.作为解决争议的选择方式,如果当事双方同意,它们还可以通过诉诸仲裁来解决其相互间的某些争端。由此可见,新机制的运作大致可分为五个主要阶段:即有关争端当事方相互协商、专家小组审理、上诉机构复审、采取救济措施以及适用任意选择程序——仲裁。
(一) 协商阶段
如果一WTO成员方有理由认为,另一成员方所采取的措施违反了该另一成员方依据某一涵盖协议所承担的义务,则它得请求与该另一成员方进行协商(consultations)。DSU第4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各成员确认决心加强和提高各成员使用的磋商程序的有效性。每一成员承诺对另一成员提出的有关在前者领土内采取的、影响任何适用协定运用的措施的交涉给予积极考虑,并提供充分的磋商的机会。”[30] 这些措辞清楚地表明,DSU力图使协商程序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扮演一个重要角色,而不仅仅是作为设立专家小组之前的一道手续来存在。从DSU的各项规定来看,它所确立的原则与程序之目的在于使有关争议获致建设性解决。因此,理想的结果是使得争议双方达成相互满意的争端解决办法,而不是一定要由专家小组提出报告或由上诉机构做出决定,这也一直是WTO所大力提倡并积极予以鼓励的方式。而要实现这一目的,协商是一个非常好的途径。争端当事各方可以通过协商,谈判解决任何争议,并且这一协商程序即使在具有司法性质的专家小组阶段开始以后,仍然可以非正式地进行。
对于一成员方提出的协商请求,被请求方要在接到请求之日起10日内做出答复,或双方协议在一个较长的时间内答复,并且在接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进行协商。协商请求应以书面方式提出,指明诉争的法律依据,并充分陈述被请求方实施的违反措施。如果被请求方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答复或没有进行协商,则请求方得要求设立专家小组。在协商过程中,争端当事方应力求使事项获得令人满意的调整。协商是保密的,而且并不妨碍任一当事方在协商以外之后续程序中的权利。从接到协商请求之日起,争端当事方如在60日内,或遇有紧急情况时(例如争端与易腐货物有关)在20日内未能协商解决其争议,则请求方得要求设立专家小组。经争端当事方同意,第三方成员如认为它在这一协商中具有实质上的贸易利益时,得参与协商。若该第三方参与协商的请求未被接受,它可以请求与有关当事方单独协商。 [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