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依法为纳税人服务规范化
为纳税人服务,对税务机关来说,主要是指在办税过程中,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方便和条件,提供新《税收征管法》所规定的内容,进行优质服务,并且是无偿的为纳税人服务。不是指税款征收后转为国家预算的支出,为纳税人所提供的公共产品的服务。因为这种服务不是税务的事,而是财政的事。按照修订后的《实施细则》的规定,首先强调了为纳税服务的观念,才能对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其次,贯彻落实《税收征管法》倡导的征纳双方具有平等法律地位的立法思想。第三,修订后的《实施细则》按照法制科技加管理的改革思路,突出地强调了规范化纳税服务。第四,做好税务代理,健全中国注册税务师事务所及其协会等中间机构和服务行业。实际地为纳税人服务。
(四)保护纳税人权益和为纳税人服务的法律措施
首先,在我国对纳税人权益保护与服务已经有了较大进步的基础上,针对纳税人权利界定和对纳税人在享受权利上的欠完善和思想上的不稳定的情况,必须端正思想,树立新的征纳理念,制定纳税人权益保护条例或办法。充分认识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是税收征纳法律关系的两大主体,依法治税理念的实现,必须信赖于两大主体的共同努力。把尊重和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与为纳税人服务,作为时代的主题不断进行研讨,对保护纳税人权益和为纳税人服务的意义和内容作出重要评价。在制定纳税人权利保护条例或办法中,明确和尊重纳税人的法律地位,增加纳税人权利益的内容,如纳税人对税务争议的抗辩权、法定最低限额纳税权、依法享有专业性和礼貌服务权、税法适用的公正权(公平、公正、公开),以及在住房、医疗、受教育等公共服务方面,逐步享受更多的权利。
其次,不断借鉴和吸收外国的、国际的在维护纳税人权益、增强纳税人自律方面的经验与措施。
从国外的情况来看,纳税人权利保护主要依赖于三大主体力量:纳税人自身的保护、税务当局的保护、社会中介组织的保护。由于各种原因,我们当前这三大主体还不能真正起到保护纳税人权利的作用。
从纳税人来说:条件成熟时,以省级为单位,成立纳税人协会,作为市场经济的中介组织和服务行业,并与我国现有的财税中介组织和服务行业相结合,为纳税人维权、自律、增强纳税人自我保护意识服务。
为此,对国际的和国外的纳税人协会的历史背景和现状与权责进行专题研究;对他们如何服务纳税人、服务政府进行专题研究,尤其是要结合贯彻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决定》中规定的分步实施我国税制改革与加强经济法制建设的实际相结合,解决中国的问题进行专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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