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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济法理论的“有效发展”

  如果一个学科理论的自足性欠缺,就不可能有太多的“溢出”,而恰恰需要有更多的外部“流入”。从相关的统计分析来看,以往的经济法研究成果,引用外边的东西较多,而被外引的相对较少[7]。这说明经济法理论的输出还不够,外部市场的有效需求还不足,因而确实需要不断推进经济法理论的有效发展,提高理论产品的质量,扩大其应用领域,以为人类知识的增加作出经济法学界的贡献。 
  再次,经济法理论的“有效发展”,对于法制的健全和完善具有一种“改进效应”。经济法理论作为一种“高级法”理论,其有效发展不仅有助于发现和解决经济和社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促进经济法自身的法制建设,而且还会通过对法理学、宪法学以及其他相关具体学科的理论影响,来促进其他相关部门法的完善。 
    
  四、简要结论 
  “有效发展”作为一种发展观,要求经济法理论的发展必须注意质与量的结合,注意理论的全面、均衡和协调发展,注意理论的“适度创新”和发展效益。如果经济法理论能够“有效发展”,则对于经济法学自身乃至相关学科的发展,对于相关的法制建设,都有其“好的”外部效应。因此,结合“有效发展”的要求,推进经济法理论的“有效发展”,亦应是学界未来努力的重要方向。 
  
【注释】  在经济法学发展的各个重要历史时期,许多学者对于经济法学的发展问题都较为关注。《中外法学》、《法商研究》等一些重要的杂志,都曾经组织过相关问题的讨论。由于新兴的经济法和经济法学的发展,与相关部门法和相关学科的发展密切相关,因而如何使各个部门法各行其道,互通互补,使各个相关学科良性互动、协调发展,一直深受关注。
这些问题在上个世纪就很突出,但依其惯性,在一定的时期还会显著存在。参见拙文《经济法学发展中的若干问题》,《中外法学》1998年第3期。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在我看来可以有三个,即调制法定原则、调制适度原则和调制绩效原则。而经济法理论的“有效发展”,与适度原则、绩效原则的要求是内在一致的。可参见拙文《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北京大学学报》(哲社版)2003年第2期。
好的、正确的、科学的发展观会对经济法理论的发展有积极的推进,而坏的、错误的、不科学的发展观则会对经济法理论的发展造成恶果。对于发展观与相关理论发展之间的关系,可参见拙文《发展法学与法学的发展》,第五届全国经济法前沿理论研讨会交流论文。
对此,法学界已经有了一定的共识。相应地,在经济法理论的研究方面,传统的法学更是没有留下太多的方法遗产,因此,尤其需要在方法论上作出创新。参见拙文《经济法学方法论问题刍议》,《北京大学学报》(哲社版),2004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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