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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济法理论的“有效发展”

  3、 出世与入世  
  经济法理论应当“顶天立地”。“顶天”强调理论研究要“超凡”,要有出世的精神,只有超出一般,才能使理论达到应有的高度。此外,理论研究也不能只是“形而上”,同样要立足于现实,脚踏实地,即一定要“立地”,而不能成为海市蜃楼。因此,“顶天立地”,就是要使理论能够上凌高端,下立坚基。 
  同许多部门法理论一样,经济法理论还不够“顶天”,理论的高升和深掘,都还需要加强,这尤其需要经济法的部门法理论的大幅进步。此外,“立地”也较为欠缺。由于制度资源的利用以及对现实问题的关注相对不足,直接影响到经济法理论的“有用性”,因此,加固制度实践的支撑也很重要。“顶天”需要出世的精神,而“立地”则需要入世的态度。只有把出世与入世、理论与实践两个方面有机地结合起来,才可能出更多的优秀成果。 
  经济法作为现代法,其理论与传统法理论存在着很大的差异,要研究经济法的具体理论,必须超越传统法理论,以出世的精神,对传统法理论进行扬弃,这样,才可能真正冲破传统法理论的藩篱,构建有效的经济法理论;同时,也才能避免吸收传统法理论中的合理成分,来滋养经济法理论的生长。此外,经济法突出的现代性,使其在具体的制度运行方面又有许多自己的特点,需要抱以入世的态度,去仔细梳理,这样才能在制度实践中提炼出一些具有共性的原理、原则,才能不断地把实践问题转化为理论问题,并提升理论的解释力和指导力。  
   
  三、“有效发展”的外部效应 
  经济法理论的“有效发展”,会在许多方面产生其积极的外部效应,如对其他部门法理论发展的“示范效应”、在知识贡献方面的“溢出效应”以及对制度完善的“改进效应”等,它们体现了经济法理论“有效发展”的重要价值。 
  首先,法学理论的“有效发展”,是法学的各个分支学科,特别是部门法学科普遍面临的问题,而并非经济法理论所独有的问题。事实上,各类法学理论的发展存在着诸多共性。因此,如果经济法理论能够在全面发展、协调发展、均衡发展的基础上,实现有效发展、持续发展,则必然会对其他相关理论的发展产生“示范效应”。毕竟“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好的“示范效应”对于其他法学学科发展的推进作用是不应低估的。 
  其次,经济法理论是一类有特殊性的知识,它有助于解决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发生的市场失灵问题、国家治理问题等诸多问题。经济法理论的有效发展,不仅有助于丰富法学方面的知识[6],而且还有助于丰富经济学、社会学、政治学等相关领域的知识,从而会提高人类知识的增量,在知识贡献上产生“溢出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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