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发展要总体均衡
理论发展必须总体均衡,单独的某类理论的发展,会受到其他理论发展状况的影响和制约,因此,总体上的均衡发展非常重要。
依据总体均衡发展的要求,经济法理论中的各个部类,无论是总论,还是分论;无论是基础理论,还是部门法理论;无论是本体论、价值论,还是规范论、运行论;无论是实体法理论还是程序法理论,等等,都应当均衡发展,因为它们本来就是密切关联、相得益彰的。但在现实的研究中,对于这种内在的关联往往重视不够,使得总论的研究缺少部门法研究的支持,而部门法理论的研究则缺少总论研究的指导。因此,必须有效解决各类理论相对割裂、画地为牢的问题,揭示其内在联系,尤其应注意从具体的部门法理论中提炼总论,并用总论去指导部门法理论的研究。这样,才能更好地实现理论与实践的有机结合,促进各类经济法理论的良性互动和均衡发展。
4、发展要相互协调
与上述的总体均衡直接相关,理论的发展还必须相互协调。由于经济法理论体系中的各个部分,都是相互存在有机联系的子系统,各个子系统之间必须协调共处,才能形成一个和谐的体系,降低由于冲突而带来的成本,因此,各类理论的发展都应当协调互补。
经济法理论发轫于剧烈的社会变迁的时代,其内部的自足性、协调性都较为欠缺,有时与其他理论也存在着外部冲突和矛盾,这在中国经济法理论的产生和发展过程中体现得尤为突出。虽然经济法理论的园地应当百花齐放,争奇斗艳,但每一种可以称得上“理论”的经济法理论,都至少应当内在自足,自圆其说。
此外,经济法理论作为一个系统,不仅涉及到内部的协调,而且同时也涉及到经济法理论与其他理论体系之间的协调。为此,应当避免盲目的、低水平的重复建设,在保持独立的经济法建筑风格的同时,还要注意同其他理论大厦的相对协调,从而实现有效的交流互通。
5、发展应切实有效
理论的有效发展,不是单纯的扩张,而是必须切实有效。只有具备效率性和效益性的发展,才是良性发展、有效发展,也才能实现持续发展。
从效率性的角度来看,经济法的理论发展,不应只是“外延式”的,而且更应是“内涵式”的,同样须注意学术资源的节约,强调基本的“成本—收益分析”,力求以较小的投入获得较大的产出。因此,在理论发展方面,也必须有“效率观”或“效益观”。哪些问题应该研究,哪些是值得研究的“真问题”,哪些是学界不应投入资源的问题,等等,都需要作出区分。这对于经济法理论的发展非常有意义。
经济法理论的“有效发展”,会产生积极的效应,形成两类效益,即内在效益和外在效益, 其中,内在效益体现为对经济法自身,或者经济法内部各类相关的部门法学发展的有益促进;外在效益,则体现为对其他相关的理论,特别是对相关的法学分支学科产生的有益影响,以及对整体的法制实践(而不只是经济法自身的法制实践)产生的推进作用。对此在后面还将谈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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