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经济法理论的“有效发展”
张守文
【全文】
在法学诸论中,经济法理论生成较晚,其如何发展,历来备受瞩目[1],并由此形成了多种发展观。各类好的发展观尽管具体目标、手段各异,但其总体目标,都是促进经济法理论的“有效发展”。
经济法理论的“有效发展”,是指经济法理论在全面、协调、均衡发展的基础上所实现的有效率、有增益的发展。只有“有效发展”,才能更好地实现经济法理论的持续开发与拓展,全面推进理论发现与展开,使经济法理论日益走向成熟和发达。
要实现经济法理论的“有效发展”,就必须有效解决在实践中存在的影响“有效发展”的各类问题。为此,应当比照“有效发展”的基本要求,探讨推进“有效发展”应予关注的重要问题及其外部效应,从而说明“有效发展”的重要价值。
一、“有效发展”的基本要求
根据上述对“有效发展”的界定,有效发展,首先应当是全面发展、协调发展和均衡发展,在此基础上,还必须强调发展的有效性和持续性。但上述要求在实践中却并未得到充分满足,影响“有效发展”的现实问题仍旧屡见不鲜。为此,有必要强调以下几个方面:
1、发展不等于简单增长
由于经济法为现代市场经济国家的治理所不可或缺,因而其研究者可谓“为学者日益”,随着人们研究水平的提升,研究成果也与日俱增,蔚为大观,颇有繁荣气象。但由于研究者“人多手杂”,因而在“高山流水”、空谷足音之外,也不乏盲目重复的拾慧之作,学术资源严重浪费、学术积累或学术推进不足等问题依然存在[2]。事实上,经济法理论的发展,不仅需要量的提高,更需要质的飞跃。只有研究队伍整体进步,产出更多高质量的成果,而不只是简单的量的增长,才能更好地推进经济法理论的发展。
2、发展需要“适度创新”
经济法理论的发展,离不开理论创新。而要创新,就必须开辟新领地,提出新思想,实现新超越。但目前主要存在两类问题,一类是创新不足,一类是“创新”过度。
创新不足是许多学科都普遍存在的问题,其原因甚多。例如,对于他人研究成果茫然不知,对于已有共识尚未把握,想一切“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自然易导致“盲目的、低水平重复建设”。又如,虽然有人注意向他人学习(特别是向海外学习),但往往热衷于囫囵吞枣地引进一些舶来品,一味地贯彻“拿来主义”,而没有消化吸收,没有基本的排异反应,没有有机化合。如果这些问题发生于经济法研究领域,就可能产生无视“内外有别”而强行套用、粘贴的情况,从而难以形成对现实问题有较强解释力的经济法理论。
另外,“创新”过度也很值得注意。其实,“创新”过度不是真正的创新。例如,倾注大量精力去纠缠于学术价值不大的问题,并刻意“标新立异”,但提出的观点却与他人并无实质差别;对于学界在基本概念等方面已达成的普遍共识,喜欢漫无边际地“通批空论”,并自诩为新观点,以此来“推陈出新”,等等。此外,还有的观点过于“超时空”,可能对特定的时空、主体无法适用,等等。过度创新类似于过度竞争,“过犹不及”,不仅回产生局部效率等方面的损失,而且在整体上会影响整体利益或整体福利,因此,必须强调“适度创新”,这与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的要求也是一致的[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