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建立中国特色法律责任体系——兼论经济法责任、民法责任、行政法责任、刑法责任是否有独立性

  可以认为,笔者的探索是大胆的,又是初步的,因此,本文中的观点不一定正确。欢迎学界同仁批评、指正。 
  
【注释】  参见杨紫烜:《法律责任与经济法责任定义辨析和本文的见解》,《经济与法》2003年第12期。
参见孙国华、朱景文主编:《法理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88页;张文显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20~122页。
参见。同时,参见《法学词典》(增订版),上海辞书出版社1984年第2版,第618页;《布莱克法律辞典》,第1179页;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65页。
参见沈宗灵主编:《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重排本,第26页。
法律责任形式,是指由于违反法律义务而引起的法定的不利后果的表现方式。
参见罗豪才主编:《行政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318页;《法学大辞典》上海辞书出版社1998年版,第385、423、560页;张文显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版,第126页;魏振瀛主编:《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43页;沈宗灵主编:《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重排本,第350、351、355页。
参见《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4年版,第85页;张文显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81~84页;孙国华、朱景文主编:《法理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03~306页;《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讲座汇编》(第二辑),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41页;张福森主编:《干部法律知识读本》,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6~28页;沈宗灵主编:《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重排本,第297~305页。
参见杨紫烜主编:《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39页。
,第38页。
在我国,许多民事法律、经济法律、行政法律和其他法律分别规定:违反民法义务、经济法义务、行政法义务等法律义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与此同时,在《刑法》的有关条款中,对相应的罪名和刑罚作出了具体规定。这是保证民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实施的需要;同时,又避免了如果在民事、经济、行政等法律中具体规定罪名和刑罚将会造成极大的繁琐和重复,提高立法成本,降低立法质量。
参见杨紫烜:《法律责任与经济法责任定义辨析和本文的见解》,《经济与法》2003年第12期。
语词是表达概念的语言行式;概念是语词的思想内容。任何概念都是通过语词表达出来的。
参见刘文华主编:《新编经济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1993年版,第62页;李昌麒:《经济法——国家干预经济的基本法律形式》,四川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83页;戴凤歧等:《经济法》(修订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96页;苏惠祥、邱本主编:《经济法原理》,吉林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75页;漆多俊:《经济法基础理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90页。
参见《法学大辞典》,上海辞书出版社1998年版,第424页。
刑法没有特定的调整对象,没有独立的义务。平时所说的“刑法义务”实际上只是确认了相关法规定的义务。有的学者指出:“刑法本身并不创立新的义务,而只是对其他法律分支中已经确立的规则给予更有力的认可和制裁。刑法是一种制裁性法律。”见卡斯乐·斯特法尼著,罗结珍译:《法国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4页。
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人民日报》1993年11月17日。
“罚款”与“罚金”这两个不同语词的实际内容是相同的。前者,是能够更准确表达概念的语言形式,应继续使用;后者,以不再使用为宜。
矿产资源法》第5条第2款规定:“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土地管理法》第31条第2款和第47条第1款分别规定:“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征用土地的,按照被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在法学界、特别是行政法学界,人们往往把罚款视为违反行政法的一种法律责任形式,是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量的金钱。而事实上,根据现行法律规定,违反了其他法规定的义务,往往也会受到罚款的处罚。这是必要的。罚款作为惩罚性经济责任的一种形式,被责令支付罚款者即受罚者,就是违反法律义务者,这是重要的;至于罚款是否向国家缴纳,并不影响罚款的惩罚性。因此,将其交给受损失的主体,对于违反法律义务者仍然是罚款。当然,对于受到损失的消费者来说,他所得到的超过其损失的那部分金额,实质上是对他举报违法行为的一种奖励。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