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立法政策主要是指国家的立法者在制定刑事法律规范时所采取的有关的方针、策略、措施,以更好的实现刑事法律规范对社会的调控功能。而刑事立法政策主要涉及犯罪化与非犯罪化及刑罚的合理配置。关于犯罪化与非犯罪化,法国学者戴尔玛斯马蒂认为犯罪化源于两个不同的思路。一是保护社会免受新型犯罪的侵害,这可称为现代化的政策;一是确认新的权利并加以保护,这可称为保护的政策。而对于非犯罪化,如果是社会真正企盼的,就是容忍的政策;如果是一种需要加以承载的失败,就是放弃的政策。[12]对于刑罚的合理配置问题,主要是立法者应根据统治需要在报应刑主义与教育刑主义之间如何进行合理的取舍与分配。
刑事司法政策与刑事执行政策主要是指在刑事法律规范适用过程中或对犯罪人的刑罚执行过程中制定或执行的政策、策略。由于“刑事政策首先是通过对犯罪人个体的影响来与犯罪作斗争的。一般说来刑事政策要求,社会防卫,尤其是作为目的刑的刑罚在刑种和刑度上均应适合犯罪人的特点,这样才能防卫其将来继续实施犯罪行为。”[13]由此,刑事司法政策的核心在于通过政策的灵活性把僵化的刑事法律规定转化为适合于犯罪人个人特殊情况的刑罚适用。而刑事执行政策的核心则在于在
刑法的执行过程中,根据刑事政策的要求,对不同的犯罪人适用不同的刑罚执行方式,以实现教育改造犯罪人的目的。
对于刑事社会政策,有学者认为它“是一种除去刑事立法政策、刑事司法政策、刑事执行政策之外的,与社会治安和刑事犯罪有关的公共政策。这种公共政策可以涵盖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并认为引入权力概念的刑事社会政策可以成为与刑事立法政策、刑事司法政策、刑事执行政策相并列的一种刑事政策。[14]我认为这种观点是不可取的,刑事社会政策并不是以刑事法律规范作为手段的公共政策,它只是以刑事法律规范所表现的价值为目的的公共政策,故其是公共政策学角度下的刑事政策体系。
由此,从刑事政策本身的属性看,它首先是一种权力性的公共政策;其次,刑事法视角下的刑事政策仅限于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和刑事执行三个领域。
三、结语
一个新概念的产生可以说是随着一些旧概念的分离或结合而出现的。因此,要明确一个概念的定义,就不能脱离这一概念所产生的历史条件来孤立的、教条的谈论这一概念。只有在历史的基础上,在对该概念所属的学科科学定位的前提下,才可能准确把握该概念的内在属性,从而为该概念确定一个明确、合理的定义。由此,结合前面所述,我认为刑事政策是指国家基于控制、预防犯罪的目的,在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和刑事执行领域所制定、执行的策略、方针、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