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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政策的定义

  这一定义把国家同犯罪作斗争的所有政策都认为是刑事政策是值得商榷的。其不合理之处在于过分重视了刑事政策的公共政策性,而相应的忽视了其刑事性。从刑事政策的自身属性上来讲,刑事政策学是刑事法学和公共政策学的交叉。那么,就可以从刑事法学与公共政策学两个视角来对刑事政策进行考量,即作为刑事法学的刑事政策与作为公共政策学的刑事政策。
  从刑事法的视角研究刑事政策,就要从刑事法的一般概念、原理出发去研究哪些公共政策可以成为在刑事法上对付犯罪的战略、策略、方针,即刑事法中的公共政策。同理,从公共政策的视角研究刑事政策就要从公共政策的一般概念、原理出发,研究那些预防犯罪、控制犯罪的方式、手段可以成为实现公共政策的一部分,即公共政策中的犯罪对策。而我们所讲的、作为独立学科的刑事政策仅能指刑事法中的公共政策,即从刑事法的角度来探讨刑事政策,将刑事政策作为刑事法的一部分。相反,如果我们从公共政策的角度、以公共政策为出发点、将其作为公共政策的一部分来研究,那么,刑事政策就将不当的无限扩大,而丧失其应有的界限,成为刑事政治学。
  那么,我们应当怎样从刑事法的视角下来合理界定需要进入刑事政策领域的公共政策哪?这就要首先考虑刑事政策学与刑法学的关系,即刑事政策学的研究成果需要通过刑法学来实现。由此,刑事政策需要通过刑法规范来予以实现。正如德国学者耶赛克所论述的:“刑事政策探讨的问题是,刑法如何制定,以便其能最好地实现其保护社会的任务。刑事政策与犯罪的原因联系在一起,它探讨如何描述犯罪构成要件特征以便与犯罪的实际情况相适应;它尝试确定在刑法中适用的制裁措施的作用方式;它斟酌允许立法者将刑法延伸到何种程度以便使公民的自由空间不会超过不必要的限制;它检验实体刑法是否作了使刑事诉讼能够得以进行的规定。” [11]即只有那些以刑法规范作为实现工具的公共政策才能纳入刑事法视角下的刑事政策。由于,刑事过程可以分为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和刑事执行三个阶段;故只有刑事立法政策、刑事司法政策、刑事执行政策才可纳入刑事法视角下的刑事政策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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