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政策的定义
On Definition of The Criminal Policy
曹希国
【摘要】刑事政策学作为与刑法学、犯罪学相并列的独立学科,其研究的对象刑事政策只能是犯罪的对策;而刑事政策的内在属性一方面在于其公共性,另一方面其作为政策与刑事的交叉,必须是刑事法视角下的刑事政策。由此决定了刑事政策只能是刑事法视角下、具有权力性的犯罪对策。
【关键词】刑事政策,学科定位,权力
【全文】
对于刑事政策的研究现状正如有的学者所讲的:当前,在英美法系国家,犯罪学的研究正在侵入刑事政策学的研究领地;日本的刑事政策研究虽然数量上保持着优势,但其内容杂乱无章;在法国,由于无限制的扩大刑事政策学的范围,刑事政策学正面临丧失其本身特性而在无形中消解的危险;在我国,刑事政策注释学的气味较浓,理性思考和创新精神不足。[1]我认为导致出现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就在于刑事政策的定义长期以来未能得到一个大体同一或占统治地位的共识。“可以这样认为,至今几乎所有关于刑事政策的著述,找不到两个完全相同的刑事政策定义。”[2]从而导致其研究对象、范围、作用机制都有很大不同。刑事政策研究的基础性概念的不明确性正在导致刑事政策学的杂乱无序,严重的影响了刑事政策研究的发展。而要明确刑事政策的定义,必须从其作为一个独立法学学科的定位及其本身的内在属性出发来进行恰当的界定。
一、刑事政策定义的前提:刑事政策学的学科产生与定位
简单的说刑事政策学就是以刑事政策为研究对象的理论体系。而刑事法学的三大支柱就在于刑法学、犯罪学和刑事政策学。如果能够将刑事政策学的学科范围及与其密切相关的刑事法学科作一科学的界定,就能很好的从学科研究对象的分工上划清刑事政策与其他学科研究对象的界限,从而在刑事政策的外部界定出刑事政策的合理范围,为刑事政策的定义打下良好的前提条件。
在近代资产阶级革命以前,刑事法学甚至法学都是没有其独立的学科地位的。在这之前的法学家都首先是哲学家、政治学家、宗教学家,而所谓的
刑法理论与思想只不过是这些先哲们的哲学、政治、宗教思想与理论的一部分。“在中世纪的欧洲,天主教是生活的中心。教会控制着教育和科学,而神学则位于众门科学之首。所有知识都源出于基督教的信仰中,亦即罗马教会所阐释的那种信仰。”[3]所以说,近代以前的刑事法学是附属于其他社会科学的。近代社会的文艺复兴运动、自然科学的快速发展、社会分工的加剧都导致哲学从宗教的桎梏中解放出来,科学与哲学的分界日趋明显。在这样的社会大背景下,刑事法律科学作为一个独立的学科门类登上了历史的舞台。而科学是一种部分性的理论,它强调从整体中分离出一个个独立的个体,来进行个别的研究。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对客体进行深入的研究。随着人类知识的增加,对个体科学认识的深入,个体也就越来越只能认识科学理论中某一方面的问题。这样,对科学理论的探讨越来越专业,每个个体所能涉足的范围也越来越小。科学学科的分类就越来越细,越分越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