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经济法立法和实施的创新
这里主要指运用科学发展观指导经济法的制定和实施的实践。
1.经济法的制定要创新
我国已制定了大量经济法律、法规。如前所述,有些急需的法,还要制定或修订。但是,法不在多,管用即行。现行经济法律、法规中凡是过于口号化的、不易操作的条文,或是应修改之,或是应废止之。要使中国的经济法,包括涉外经济法,朝着现代化、市场化、国际化的方向迈进。要减少现行经济立法中的应急性因素,增加前瞻性成分。要将人口、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可持续发展的战略贯彻、体现到经济法中。要完善经济法的体系,特别是要积极创造条件,制定一部基本经济法。
2.政府实施经济法要创新
经济法是国家管理国民经济、协调市场经济运行的基本法律手段。80%左右的经济法律、法规要靠政府及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执法,或者由政府实施执法监督。例如,财政、税务、金融监管、审计、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物价、环境保护、劳动保护、安全监督管理等。政府依法管理国民经济、协调市场经济运行,要将行政许可、经济监督、行政处理及处罚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或补偿等法律制度结合运用,要强化监管职能和协调职能,要实现许可、监督、处理等法律手段的制约性和建设性。减少行政许可是总的改革倾向,但并非意味着放松管理,政府该管的事情一定要到位。政府和政府部门及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如何既实施有效的公共管理,又提供有力的公共服务,需要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经济法要继续向经济管理领域长驱直入。还要注意增强经济管理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3.经济法走向司法化要创新
全国人大常委会多次在文件中提出中国法律部门的“七分法”划分,明确肯定了经济法作为一个基本法律部门的独立地位。但在《
人民法院组织法》尚未修改关于设立经济审判庭的规定的情况下,法院系统却在司法机构内部调整中撤销了经济审判庭,这给经济法的实践与理论工作产生一些歧义,带来不少负面影响。20多年的经济审判积累了许多的经验,应当总结和研究如何建立与经济法这种实体法相对应的、有别于传统民法的经济审判制度,以利于保障国民经济建设及其管理的顺利进行,而不应轻率地取消经济审判机构,更不能以法院系统经济审判庭名义上的存废与否来决定经济法的命运。
要努力创造经济法的司法化途径。其方式之一就是开展经济公益诉讼,这是对现行的民事、行政诉讼体制的突破。建立经济公益诉讼特别程序制度涉及许多方面的变革,需要解决传统诉讼法制度尚未触及或未曾解决的一些特殊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