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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济法在中国的创新

  此外,对于正在兴起的非政府组织,或称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它们在经济法中的地位和功能,值得进一步研究和设计。 
  2.经济法行为制度要创新 
  一是宏观经济调控制度。1993年我国修改《宪法》,增设规定:“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宏观调控是经济法的突出功能,其他传统部门法都无法承担这一任务。要按照科学发展观,通过经济立法,全面体现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稳定物价和国际收支平衡的要求。要协调以上4个目标之间的关系,使之互相促进,不能顾此失彼。为此,需要进一步完善预算、税收、金融和投资等法律法规。尤其值得研究的是,可以参考西德1967年的《经济稳定与增长促进法》,制定出中国的《宏观调控法》。 
  二是市场运行规制制度。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实行市场经济,已被实践证明是符合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正确道路。要按照科学发展观,通过经济立法,规范市场准入、市场交易、市场竞争,依法打击制假售假、商业欺诈等违法行为。需要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建筑法》,加紧制定《反垄断法》、《期货交易法》。 
  三是企业发展促进制度。近几年我国制定的几部“促进法”———《中小企业促进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农业机械化促进法》颇有新意,表明政府正在进一步转变经济管理方式。要按照科学发展观,通过经济立法,为城镇各类企业和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创造良好的经营环境,增强其活力,同时施加必要的约束。当前,需要完善产权法律制度,修订《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企业破产法》、《证券法》,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或《农村合作社法》)。在日本学者看来,“经济法”与“产业法”的概念是一体的(例如,日本有斐阁2004年出版的《六法全书》的体系中,把“经济法”作为“产业法”大类中的一部分进行编排),日本促进企业发展、推动产业进步的许多经验值得我们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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