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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济法在中国的创新

  四、经济法基本制度的创新 
  运用科学发展观指导中国经济法的创新,务求落到实处,而这个“实处”,着重指制度建设。制度可以分解为体制、机制与法制。整个经济体制及微观经济运行机制决定经济法制,经济法制表现经济体制及经济运行机制,这三者需要同步建设。经济法在西方和东方各有特殊的表现,但存在许多共同的规律性的东西。我们说“经济法在中国的创新”,主要指立足于本国国情的经济法律制度。它具有中国特色,但又与国际通行规则(包括WTO规则)相接轨或相协调。可以说,完善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也就是中国经济法走向成熟、实现飞跃的过程。 
  1.经济法主体制度要创新 
  国民经济的微观基础在企业。与计划经济体制的做法根本不同,我们要切实保障企业等市场活动主体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自由、自主和自治,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在这方面,最为迫切的任务,一是加大国有大型工业企业改革的力度,二是加大国有商业银行改革的力度,使企业富有活力,银行富有活力,能够立足中国,走向世界。市场活动主体不应仅仅是“经济人”,还应是“生态人”、“社会人”、“法律人”、“文化人”。为此,需要制定《国有资产管理法》、《中介组织服务法》、《行业组织促进法》,进一步修订《公司法》、《商业银行法》,以落实中央提出的“完善市场主体和中介组织法律制度”的任务。 
  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主要靠政府。推进政府职能的转变,仍然是一个重要的任务。强化也好,弱化也好,转化也好,衡量的标准是实现管理优化,即按照客观经济规律和自然规律的要求进行有效的经济管理,包括“协调”、“监管”、“干预”等方式和手段。在中央政策性文件中,《关于完善社会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第1次引入“公共管理”的概念,提出“坚持政府公共管理职能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所谓公共管理(PublicManagement),是指公共机构对公共事务所进行的管理及服务活动。按照现代公共管理的模式,政府的主要任务在于提供和组织提供公共产品、公共服务。从经济法的社会公共性出发,有必要将公共管理的理论和方法引入政府经济管理的法律制度之中,我们着重研究的应是公共管理视角下的市场经济法治模式。为此,需要修订《预算法》、《会计法》、《审计法》、《土地管理法》、《个人所得税法》,制定《财政转移支付法》、适用于各类税收的《税收基本法》、适用于各类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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