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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济法在中国的创新

  面临艰巨的任务,经济法必须与时俱进,实现跨越。出路就在于,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推进经济法的创新发展,并使之真正得到贯彻落实。所谓创新,一种是从无到有,这是原创性的;另一种是破旧立新,这是改造性的。经济法的创新,应是二者兼而有之。创新也就是博弈。我们要做的工作是,将科学发展观的基本精神和基本要求贯彻到经济法的理论和方法的创新、基本制度的创新、立法和实施的创新中去,勇辟蹊径,别开生面。 
  三、经济法理论和方法的创新运用 
  科学发展观指导中国经济法的创新,首先应当在理论以及方法方面有所突破,然后以理论为先导,运用科学的方法,推进制度创新、实践创新。 
  1.经济法理念要更新 
  马克思说过:未来的新社会是“以每个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为基本原则的社会形式”。[4](P649)人类社会的发展,必将把人的利益、人的价值放在最高位置。经济法的理念可以集中为一个大写的字,就是“人”!既然如此,经济法就要贯彻“以人为本”,“保障人权”;经济法就要协调关系,平衡利益;经济法就要坚持社会本位,体现人文关怀。因而,对那些弱势群体利益、经济生产安全之类的问题,又怎能坐视不顾呢?所以,必须首先确定经济法的社会公共性理念。我国正在酝酿制定的《人权法》、《农民权益保护法》,正是体现了包括经济法在内的法律的理念更新。 
  西方有识之士认为,经济法“发展了公共利益这个核心的概念”。[5](P36)经济法的突出之处在于它的社会本位观、社会公共性。经济法就其价值取向而言,反映了发展、公平、安全三位一体的目标。应当研究,如何将科学发展观中的“全面、协调、可持续”的要求,具体化为经济法的指导原则,运用于立法和执法的实践之中。包括具体界定何为公共利益,如何维护公共利益。 
  2.经济法范畴、原理要创新 
  经济法是一系列特定的经济法律规范的整体。为什么能够出现整体意义上的经济法呢?从哲学上说,经济法的范畴、原理及其科学组合,构成经济法的理论支柱。如果经济法的范畴、原理等研究没有突破,则经济法就难以创新。应当站在时代的高度,以宽广的视角,加强经济法基础理论研究,形成一整套独特的现代经济法学的概念和原理,不要一提到“范畴”就“犯愁”啊。我们必须记住恩格斯的名言:“一门科学提出的每一种新见解,都包含着这门科学的术语的革命。”[6](P34) 
  3.经济法研究方法要创新 
  在方法论上,从法到法、过多地使用注释法学的方法需要大力改造,应当运用多维度的研究视角和多元化的研究方法,如系统论、博弈论、比较的方法、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规范分析和实证分析相结合的方法。现在的经济法研究中,博弈分析太少,定量分析太少,实证分析太少。经济法研究的思路应当是从经济到法律,又从法律到经济,即出发点是现实经济问题,中间经过法律博弈、法律协调,最终落脚点还是回到解决现实经济问题上来。研究方法的创新必将推动一门学科发生革命性的变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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