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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调节与国际经济法学科理论新视角(下)

  简单地说, 它是国际社会经济总体效率和公平优先, 兼顾各局部间的效率和公平。国际经济法的理念, 是通过法的制定和实施, 充分释放法应有的价值, 以求达到国际社会经济体系中各国、各地区、各民族以及经济的各领域、各环节等等局部间经济关系和经济发展得以协调、稳定和不断发展, 实现既能充分保障各局部方面正当利益又维护和促进国际社会经济总体效率、公平和正义的国际经济新秩序。国际经济法通过对国际经济调节关系的确认和调整, 形成国际经济调节法律关系。这种法律关系的主体, 包括调节主体与被调节主体。调节主体是指有权实施国际调节的国际性组织机构或临时性的某种联合机制体。如按主体构成成员划分包括双边、多边、区域性、全球性的组合体;按组合方式包括“纯契约型”主体、“契约型组织”与“法人型组织”。被调节主体是指参与国际经济活动并接受国际调节的各有关国家政府、各公司组织和个人。 
  当前WTO 的被调节主体主要是各成员国政府, 也涉及跨国公司等“私人”。国际经济调节法律关系的客体, 主要是各国的有关经济调节管理行为以及参与国际经济活动的组织和个人的有关经济行为; 此外还包括国际经济调节主体自身的经济调节管理行为。法律关系的内容, 是在国际经济调节中各调节主体与被调节主体的权利义务。其中调节主体的权利(国际经济调节权) 主要包括: 对有关国家政府、国际组织等进行的组织协商、协调权; 按照国际性协议或国际组织机构的章程的规定采取各种经济调节措施的决定权和实施权; 对各有关国家政府和国际组织等履行国际义务情况(包括各国的经济调节管理方面的和经济活动方面的) 所进行的调查权; 对有关纠纷和争议的调解、仲裁或其他方式处理权; 实施经济制裁权等。调节主体的义务主要是依法(有关国际协议和章程等) 进行调节,权力不得滥用等。各被调节主体的权利主要是有权根据自己情况和国际协议规定的适用除外、豁免条款或过渡性安排, 或按照自己在参加国际协议时所申明的保留意见, 对某些国际协议的规定不予或暂缓履行; 对国际调节主体的调节进行监督等。被调节主体的义务是接受合法调节。国际经济法的内容和法律体系, 主要决定于其调整对象即国际经济调节关系的内容和体系。当然, 现实的内容和体系还取决于现实的立法状况。 
  前节所论国际经济调节法的内容和体系, 即为国际经济法的内容和体系, 兹不复述。这里只是补充说明国际经济法学科内容和体系同法的体系是不尽相同的。国际经济法学科以国际经济法为研究对象, 因此, 法的内容和体系(特别是法所应有的、理论上的内容和体系) 构成学科内容体系的核心和基础; 但是, 法的学科除研究相关各种法律制度和规定外, 还需研究学科本身的有关问题, 如该学科自身发展规律、研究方法等。后者也构成国际经济法学科体系的内容。至于国际经济法学的课程设置体系、教材编写结构体系, 那更要根据教学实际需要而定, 但也应当以该学科体系并最终以该部门法的体系为基础, 并力求尽可能准确、全面反映后者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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