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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调节与国际经济法学科理论新视角(下)

  本作者1998 年在《市场、调节机制与法律的同步演变》一文中提出“国际调节”与“国际调节法”的概念。提出: 国际市场需要“三元化”调节机制, 即除了市场调节和各有关国家的国家调节外, 还有国际调节。世界贸易组织及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等国际性组织及其法律文件, 便是这种国际调节机构和国际调节立法。国际调节法就是国际经济法。“国际经济法调整在国际调节过程中发生的有关社会关系, 简称国际经济调节关系。这是在国际调节主体同被调节主体之间发生的关系, 是一种调节与被调节关系。国内外经济法学界普遍地认为国际经济法调整‘国际经济关系’。所谓国际经济关系, 是一个涵义很广的概念, 它除包括国际经济调节关系外,还包括大量的在国际经济交往中的一般商品货币关系, 即国际市场中各平等主体之间的一般经济交换关系。后者其实应当属于国际民商法调整的对象。”[2 ] (P13 - 14)尽管有许多不同声音, 但传统国际经济法理论体系的主流地位仍未改变, 国内外广为流传的仍然是“国际经济法调整国际经济关系”说, 只是在除了国家间经济关系外还是否包括跨国民间经济关系问题上, 存在着差异而已。不过, 相信这种情况会逐步发生变化。 
  随着以WTO 为代表的国际调节及其立法不断发展完备, 国际经济法理论体系会逐渐围绕国际调节这一中心作出修正和重构。如果按照本文前节关于国际经济调节法的原理来思考, 则国际经济法理论体系中的一些基本问题似乎可以作如下概括:关于国际经济法的定义: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在国际经济调节过程中发生的有关调节主体同被调节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 以维护和促进国际社会经济结构和运行协调、稳定和发展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或者简单地说, 它是调整国际经济调节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或者更简单地说, 它是规范国际经济调节之法。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是国际经济调节关系。这是在国际经济调节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 是国际调节主体同被调节主体之间的一种调节与被调节、管理与被管理关系。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一般商品货币关系。它具有一定强制性。国际经济法的功能和任务, 是规制和保障国际经济调节。一方面对国际调节主体的调节权力和调节行为进行法律规制, 防止权力滥用; 另一方面又对调节权力和措施进行保障, 使合法的调节措施得到有效实施。最终维护和促进国际社会经济的结构和运行能够协调、稳定和不断发展。国际经济法的价值, 同法的一般价值一样, 包括秩序、效率、公平与正义等。但它所侧重的(即主要价值取向) 却是国际社会经济的总体秩序、总体效率、总体和实质公平与正义。鉴于国际社会经济总体是由各国、各地区、各民族和社会经济的各行各业等等所构成, 所以国际经济法也非常关注各国等局部方面的经济秩序、效率、公平和正义。但它主要任务是进行协调和平衡,协调各局部方面的经济交往和经济发展中的关系, 调处矛盾, 求得局部和整体双赢, 而避免各局部间不协调、不公平, 或者局部利益妨害国际社会总体和长远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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