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调节与国际经济法学科理论新视角(下)
International Regulation and the New View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
漆多俊 漆彤
【摘要】伴随市场国际化产生国际调节机制。国际调节同市场调节、各国的国家调节互相配合、制约, 相辅相成, 共同构成国际市场调节机制体系。国际调节需要相应的法律予以规制和保障。这种规范国际调节、调整国际经济调节关系的法律, 即为国际经济法。国内外国际经济法学界普遍认为,国际经济法调整国际经济关系。他们把平等主体间一般商品货币关系即商事关系也纳入进去, 是一种大国际经济法观点。大国际经济法观点的产生有其历史根源。以WTO 为代表的国际调节及其立法的产生和发展, 将促使人们对传统国际经济法理论作反思, 并在国际经济调节及其立法的基点上重构国际经济法学科理论体系。
【关键词】国际调节 国际经济法 规制与保障
【全文】
三、国际调节的法律规范
国际经济调节需要制定相应的法律规范, 以便依法进行调节。法律规制着国际调节, 使权力不得滥用; 法律又保障着国际调节, 使调节活动能够顺利进行, 调节措施得到实施。如果说各国的国家调节也离不开法律(经济法) , 应当依法调节, 那么, 国际调节对法律的依赖性则更甚于国家调节。因为国际调节不像各主权国家有可能在法律之外还采取一些行政指令方式。因此可以说, 国际调节就是法律调节。离开法律, 国际调节寸步难行。事实上, 迄今国际调节的产生和发展史, 就是国际调节法律的制定和实施的历史。作为规范和保障国际经济调节的国际调节法律(简称国际经济调节法) , 它是调整在国际经济调节过程中各种国际调节主体同被调节主体之间发生的有关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国际经济调节法的调整对象是, 在国际调节过程中各种国际调节主体同被调节主体之间发生的社会关系, 简称国际经济调节关系。国际经济调节关系是一种国际经济关系, 具有国际性、经济性。
但它不是一般的国际经济关系, 它还有着其他一些明显特点, 例如:
(一) 它发生在国际经济调节过程中, 并因国际调节而引起; 它不是发生在一般国际经济交往活动中, 不是一般的国际经济交换关系和商品货币关系。
(二) 国际经济调节关系的主体包括调节主体与被调节主体,调节主体是两国以上政府间建立的意志共同体, 包括基于双边、多边、区域性或全球性协定、公约而形成的临时或固定的组织体; 而被调节主体则是相关的国家政府以及国际社会民间经济组织或个人。他们之间是一种经济调节与被调节、管制与被管制关系, 而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