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际调节与国际经济法学科理论新视角(上)

  20 世纪末由于高科技的发展和广泛应用, 推动了服务业的蓬勃发展, 出现许多新的服务种类, 如金融服务、电讯与计算机服务等。在美国等一些发达国家和部分发展中国家, 服务业在其国民生产总值和出口总额占的比重越来越大。[3 ] (P346) 早在东京回合谈判中, 美国就曾倡议把服务贸易列入多边贸易框架。至乌拉圭回合谈判的最后, 终于通过了《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 这一涵盖服务贸易各个方面的框架协议。GATT原来根本没有涉及投资问题。虽然早在1948 年的哈瓦那宪章中, 就曾把鼓励生产性投资的资金国际流动列为目标之一, 承认国际投资“在推动经济发展与重建及以后的社会进步, 具有重大价值”, 但“各成员方有权采取任何适当的保障措施以保证外国投资不用作干涉内部事务或国家政策的根据。”只要求各成员方采取“以保证在其所辖区域内不从事(限制性商业) 措施⋯⋯并协助(国际贸易) 组织制止这类措施。”③1973 - 1979 东京回合期间, 美国等曾提出讨论东道国对外国投资的“当地含义”和“出口表现”两项经营要求问题, 因发展中国家反对而没有结果。1982 年发生美国诉加拿大《外国投资审议法》一案(“FIRA”案) , GATT 专家组在审理中涉及对外国投资的“当地含量”、“当地制造”和“出口表现要求”等规定是否违反GATT 的问题。这引起了人们对与贸易有关的投资问题的关注。乌拉圭回合经过反复协商, 在综合各种方案之后, 于1994 年终于达成一致, 通过了《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的协定》(TRIMS 协定) 。TRIMS协定是第一个世界性的有关投资问题的立法, 是“向将贸易规则扩大到投资政策方向迈出的第一步”, [3 ] (P424) 它将开启投资领域全面进入WTO 国际调节范围的新阶段。迄今为止, 有关金融领域的国际调节和监管任务, 主要仍由IMF 和世界银行担任, 但在WTO 框架中的GATS , 也涉及大量金融服务贸易问题。GATT 还设立了一个“国际收支委员会” (BOP) 。GATT在其发展过程中, 也一直同IMF 关系密切。GATT 第12 - 15 条规定, 对于一国是否陷入国际收支失衡, 要由IMF 作出认定或证明。因此, GATT 的“国际收支委员会”离不开IMF 的合作。[3 ] (P49)WTO 除了所调节的社会经济领域有明显扩大之外, 对各国政府的经济管理权的制约也比以往广泛。前面提到的服务贸易、投资政策以及知识产权等许多问题, 过去被认为理当属于各国正常管辖权和国内法范围, 亦即国家主权范围, 但WTO 如今却广泛介入。WTO 不仅加强了对各国政府的调节, 还开始注意到对非政府的社会经济组织经济行为的干预和调节。 
  (四) 国际调节的方式(手段) 
  国际调节需要采取哪些基本方式(即进行哪些基本类型的调节活动) ? 这除了由国际调节的基本任务所决定外, 还主要同国际市场存在着的其他两种调节机制——市场调节以及各国的国家调节———的情况相关。市场调节本存在着一些固有的缺陷(局限性) 。而各国的国家调节, 由于各国间的国情不同、利益不同和主权行使方式不同, 因此对各国经济(包括其涉外领域) 的管理政策、制度和措施便不同, 各国对于市场国际化、全球化进程所持态度也不同。各国往往设置各种障碍(如关税和非关税壁垒) 。这是直接关系到国际市场的形成和能否正常运行的障碍。正是由于上述两种机制存在缺陷, 才需要国际调节, 因此国际调节的基本作法, 首先便分为针对国家调节局限性而采取的对各国(政府) 经济管理调节行为的规制, 以及针对市场固有缺陷而采取的调节措施。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