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 年由GATT演化而诞生的WTO , 是这种“法人型”国际调节主体的典型代表。例如:WTO 一开始就具有法律人格。《WTO 协定》第1 条、第2 条规定: “建立世界贸易组织”,“为处理其成员国的贸易关系提供共同的组织机构。”第8 条规定: “WTO 具有法律人格, 每个成员方都要赋予WTO 以行使它职能所必需的法律能力。”该条并规定了WTO 及其官员为履行职能所必需的特权和豁免。WTO 不像GATT那样仅是一种临时性协议, 它为国际贸易制定了“更有力和更明确的法律体制” (《马拉喀什宣言》) 。其多边贸易协定“法律文件”对所有成员国具有约束力(《WTO 协定》第二条) 。“每一成员都应保证其法律、法规和行政程序与所附各协定对其规定的义务相一致(前引第16 条) 。这奠定了WTO 规则“优于各国国内法的
宪法性原则”。[3 ] (P31)WTO 有正规的组织机构, 建立了健全的决策和运行机制。它除设“部长会议”外, 还有常设机构“总理事会”。下分设货物贸易理事会、服务贸易理事会和知识产权理事会。还设立了“争端解决机构” (DSB) ———这是一个相对独立的司法部门; 设立了“贸易政策审议机关”(TPRB) ———这是监督机关。此外还有由总干事率领的秘书处, 作为处理日常事务的工作班子。WTO 同IMF 和世界银行一样都是具有法律人格的国际法主体, 但由于WTO 的职权和所管理的经济领域远比后二者广泛, 因此它是国际社会经济中更为重要的、综合性的国际调节主体。20 世纪后半叶出现了许多区域性组织, 它们也是一种重要的国际调节主体。它们不但对本区域的经济起着举足轻重的调节作用, 也对该区域外乃至全球经济发挥着重要的影响作用。欧盟是其中典型例子。它不但直接调节着该区域及其所属各成员国国内的经济, 并且在全球经济生活中充当着重要角色。欧盟各成员国分别参加了WTO , 欧盟本身也作为WTO 的独立一员。如前所述, 迄今国际调节主体主要是由各独立国家为单位组成的各种形态的国家联合体, 但也有些非政府(民间社会) 的国际社会组织, 在某种范围和程度上对国际经济起着重要的调节作用。例如国际证券监管者委员会即为这种国际社会组织。
(二) 国际调节的客体(对象)
国际调节的客体主要是国际社会经济的结构和运行关系。所谓经济结构, 主要是指国际市场中的产业结构、行业结构、产品(服务品种) 结构, 地区结构等, 是以上各方面的各种比例关系。所谓经济运行, 主要是指国际社会经济的总体及构成总体的经济各方面、再生产各环节的变化发展状况。国际调节的基本任务就在于促进国际社会经济的各种宏观结构能保持动态平衡和协调, 避免各种比例失调, 维护经济总体运行稳定和持续发展, 避免经济发生大的动荡起伏或停滞衰退, 特别是力求避免和克服区域性或全球性的经济危机。本文前揭所列举的各个时期出现的国际经济调节主体, 其设立宗旨和后来的调节活动, 都围绕着以上基本调节任务。
我们不难发现,每当战争或各次国际性经济危机发生前后, 国家间的经济协商与合作往往十分频繁, 国际性条约和经济组织大量涌现, 其原因正在于当其时也, 作为战争或经济危机的对策或作为其教训与启示, 迫切需要采取国际调节措施, 以调节国际社会经济的各种结构和运行。例如在20 世纪20 年代末发生第一次世界性经济危机和二次大战前后的情况便如此。1943 年制定了《大西洋宪章》,把建立稳定的金融秩序和贸易自由体制列为基本内容。1944 年在“布雷顿森林”召开国际金融会议, 制定了以稳定汇率为主要宗旨的《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和建立世界银行等文件, 并拟制了“国际贸易组织”宪章。[3 ] (P7) 不久, IMF、IBRD、GATT 相继建立。联合国也在这时宣告正式成立。国际社会经济结构和运行关系作为国际调节的基本客体, 在不同时候有不同侧重点和表现形式。从历史演变上看, 迄今为止, 国际社会经济结构和运行关系主要表现为国家之间经济关系。① 而欲调节国家之间的经济关系, 首先遇到和必须处理的, 是因各国政府对各自国家的经济管理和调节而发生的各国之间的关系, 简称各国间的国家经济调节管理关系。各国对各自国家的经济(尤其是其涉外经济那部分) 所实行的管理制度和措施, 如不能恰当协调和处理, 势必妨碍国际社会经济的结构和运行; 并且, 它直接阻碍着国际市场(即国际社会经济体系) 的形成和发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