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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调节与国际经济法学科理论新视角(上)

  1995 年在GATT基础上, 诞生了一个新的全球性经济(调节) 组织——世界贸易组织(WTO) 。它成为当代国际调节机制的中心和主力, 标志着市场国际化和国际调节机制发展步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二、国际调节的性质和特征国际调节或称国际性调节, 是国际市场(国际社会经济) 的一种调节机制或调节活动, 它是由两个以上国家或区域性、全球性组织, 通过协商或签订国际条约, 或以国际性组织的决定等形式, 对国际市场的经济结构和运行实行调节, 以维护和促进国际社会经济协调、稳定和发展。国际调节同市场调节、各国的国家调节互相配合、制约、相辅相成, 共同构成国际市场的经济调节机制体系。国际调节同市场调节不同, 它不是社会经济自身固有的由价值规律自发作用的机制, 而是从外部施加的作用和影响, 并且是人们有意识有目的的自觉活动(不同于其他并非以直接影响社会经济结构和运行为目的的社会事件, 更不同于各种自然现象对经济产生的影响) 。至于同各国的国家调节比, 他们在调节主体、作用范围和方式等方面区别十分明显。国际调节虽然也需要各国国家调节的配合, 但前者往往是对后者的某种限制和约束; 特别是当国际市场尚处于形成阶段, 尤其如此。 
  本文后面在论及迄今为止国际调节现状时, 将鲜明地体现: 包括WTO在内的国际调节实际上主要是以各国的国家调节作为其调节对象(客体) ; 或者说, 迄今为止的国际调节主要是对各国国家调节的一种再调节。国际调节在调节主体、客体(对象) 、领域、方式(手段) 等方面, 都有鲜明特征: 
  (一) 国际调节主体调节机制作为一种力量和作用, 必有其载体, 此即调节主体。 
  国际调节主体是国际性的。从主体构成成分来说, 迄今主要是由两个及其以上国家构成, 包括双边、多边、区域性、全球性等形式。从成员组合方式来说, 有些仅仅由各成员国协商或通过签订(加入) 有关条约、公约, 协调各国对所涉及的国际市场的管理活动, 达到共同调节国际市场的目的——这类主体可姑且称之为“纯契约型”调节主体; 有些则除缔结共同协定外, 还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 由这些机构负责实施协定, 执行一定的国际调节任务———此可称为“组织型”调节主体。以上组织机构中, 有些只是临时性或松散型的, 它们主要起一种联络、协调作用——此可称为“契约型组织”; 有些则是有常设机构较为稳定并具有法律人格的组织, 能够依照有关国际法律规范独立行使职权, 执行国际调节任务——此可称为“法人型组织”。 
  同上述情况相适应, 各种类型主体在其职权和权威性方面也是不相同的。从市场国际化进程和国际调节机制形成演变史看, 国际调节主体的形态, 基本上是由双边、多边发展为区域性和全球性, 由“纯契约型”、“契约型组织”发展为“法人型组织”。20 世纪以前, 担负一定国际调节任务的主体多采取双边或多边协商、或签订条约的形式(即“纯契约型”) 。从19 世纪中、后期开始陆续出现了许多国际性组织, 但直至20 世纪中期, 这些国际组织多为较松散、职能有限的机构(即“契约型组织”) , 例如GATT直至乌拉圭回合结束都基本属于这种类型。20 世纪中期二战结束后以联合国及IMF、世界银行等组织为代表, 出现了许多结构严密、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国际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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