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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调节与国际经济法学科理论新视角(上)

  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在资产阶级革命成功以后实行市场经济体制。在资本主义自由竞争阶段,国家基本上不介入社会经济生活, 其调节机制基本上是一元化的市场调节。19 世纪末出现生产社会化并形成垄断以后, 市场机制由于自身固有缺陷已不能充分有效地调节经济, 国家调节应运而生。它在市场调节基础上发挥配合、辅助有时甚至是主导性的调节作用。这就是调节机制的二元化。因市场国际化而形成的国际市场, 也需要有相应的调节机制。国际市场的基本调节机制仍然是市场调节, 只不过它是一种国际性的市场调节。但是, 一方面由于市场机制本身也存在着诸如市场障碍、市场的唯利性、市场盲目性与滞后性等固有缺陷, [1 ] (P15 - 23) 单靠它难以实现充分和有效的调节; 更为重要的是国际市场乃主要由各国的涉外市场共同构成, 国际市场经济活动主体来自各国, 他们分别受到各自国家的管理和调节。也就是说, 国际市场仍然受到各国的国家调节。各国的国家调节措施和力度不同, 妨碍国际市场上市场机制的统一调节作用, 并直接阻碍着国际市场的形成和发展。例如各国设置的关税和各种非关税壁垒即如此。因此, 国际市场迫切需要有新的调节机制, 藉以协调或统一规制各国的国家调节, 并弥补市场调节固有的不足。这种调节机制即为国际性调节, 或称国际调节。这样一来, 国际市场的调节机制便“三元化”了。[2 ] (P13 - 18) 
  国际调节的产生和发展是同市场国际化进程同步的。因为没有国际性市场, 便没有国际性调节的必要; 而没有相应的国际调节, 国际市场便难以正常运行, 甚至难以形成。同前面所述市场国际化的发展阶段相适应, 国际调节的形成和发展也呈现着阶段性。在国际市场萌芽阶段, 市场的规模和运行主要由相关各国奉行的外贸政策的自由和开放性程度决定, 各相关国家偶尔也会进行政府间的协商和协调。19 世纪以后, 首先在欧洲, 由于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和跨国境经济贸易活动逐渐发达, 各国间进行的双边或多边协商增多。1815 年还出现“欧洲协作”这种多国协作形式, 在其存续整整一个世纪中召开了一系列多边协商会议, 形成了比较连续和稳定的协商制度。19 世纪中期, 欧洲国家在亚当·斯密和李嘉图的经济学理论指导下, 放弃长期奉行的重商主义, 一度掀起贸易自由化高潮。1880 年英、法两国率先签订具有历史意义的第一个自由贸易双边协定———“科布登———切维勒尔条约”, 并首创无条件最惠国待遇模式。在英、法的带动下,欧洲各国之间签订了一系列双边自由通商、航海条约, 还签订了莱茵河自由航行公约。这些即为早期的国际性调节措施, 这些措施使当时国际贸易额大幅度上升。[3 ] (P4) 
  随着国际贸易和其他国际经济联系的发展, 在对国际性市场进行协调和调节的双边、多边条约继续增多的同时, 一些带全球性的公约和国际性组织也逐渐出现。其中重要一点的例如: 1804年欧洲成立了莱茵河管理委员会、1865 年成立国际电报联盟、1874 年成立邮政总联盟、1883 年成立国际保护工业产权联盟、1886 年成立国际保护文学艺术作品联盟、1899 年成立海牙常设仲裁法院。以上这些国际组织虽然主要是政治性或行政性的(因而被人们称为“国际行政联盟”) ,[4 ] (P20 - 21) 但同经济也不无关系。20 世纪以后, 为适应市场国际化的发展, 要求加强国际性经济调节, 建立作为其载体的国际调节组织形式。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建立了国际联盟。它虽然主要是政治性组织, 具有广泛职能, 但也包括处理和协调战后经济和社会问题。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1945 年签订了《联合国宪章》, 建立了联合国。它是迄今为止世界上最大、最有权威和影响的国际组织。联合国及其体系下有关金融、贸易等方面的专门机构, 特别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IMF) ,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 IBRD 即世界银行) 和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 , 在国际经济生活中担负着十分重要的国际经济调节职能。上述后三个机构被誉为战后西方世界经济体系的三大支柱。二战以后还出现了各种区域性组织, 如欧洲联盟(EU) 、北美自由贸易区(NAFTA) 、亚太经济合作组织(APEC) 、非洲统一组织(OAU) 等, 它们也对所在区域和全球的经济发挥着重要的调节作用, 都是现代国际市场国际调节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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