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是经济性,所为经济性就是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HF高比例重油掺水技术” 经过技术鉴定,节油率达到18%以上,最高达到30%。被告单位上海远悦公司正是发现该技术能够带来较大的经济利益,才产生窃取该技术的主观动机。因此,“HF高比例重油掺水技术”能够产生节油效能,而油是全球的紧缺资源,能够产生节油效能的“HF高比例重油掺水技术”具有经济性就无须质疑了。
再次是实用性,所为实用性是指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够实际操作能够用于生产、经营。“HF高比例重油掺水技术”已经在数家大工业用户中推广应用,被告单位正是在应用过程中,证实具有实用性才窃取该技术。“HF高比例重油掺水技术”具有实用性是不可否认的。
2、被告单位侵犯了桐庐洪风公司的商业秘密。被告单位的行为具有违法性。被告单位擅自将桐庐洪风公司提供的助燃剂送至上海复旦大学分析测试中心进行测试,通过化验分析,掌握助燃剂配方。同时采用行贿方式向掌握“HF高比例重油掺水技术”的被告人徐长寿了解、比对助燃剂配方的行为,从而获取桐庐洪风公司的助燃剂配方。被告单位对助燃剂化验分析的行为,违反了双方在合同中有关保密纪律的规定;采用行贿方式向被告人徐长寿了解、比对助燃剂配方的行为,更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可见,被告单位是采用违法的方法获取“HF高比例重油掺水技术”的信息,因此,被告单位侵犯了桐庐洪风公司的商业秘密。
3、被告单位的行为给桐庐洪风公司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构成商业秘密罪,行为人必须给权利人造成50万元以上的重大经济损失,否则不能以犯罪论处。结合本案,被告单位是在侵犯桐庐洪风公司商业秘密的开始阶段,被公安机关查获。桐庐洪风公司的经济损失很难用具体数额来确认,这对认定本案带来了困难。而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应根据犯罪的整个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判断。③为此,笔者认为本案中桐庐洪风公司的经济损失,应着重分析无形资产的价值及研制该技术的投入、耗费金额,并重点考虑被告单位已经生产的成品,包括已经试烧的和被扣押的产品的价值。笔者认为商业秘密是一种技术信息,一旦被侵犯,经济损失即产生。已经试烧的和被扣押的产品的价值,可以作为认定受害单位重大损失的依据。经评估,已经试烧的和被扣押的产品的总价值为528507元,且该“HF高比例重油掺水技术”属高新技术,上述数额已经达到重大损失的标准。结合无形资产的价值及研制该技术的投入、耗费金额,从而确认被告单位的行为给桐庐洪风公司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但有观点认为,该价值中包含成本费用,认定的损失数额,应扣除成本的费用。笔者认为,以已经试烧的和被扣押的产品的价值来认定受害单位重大损失,不应扣除价值中的生产成本。理由是:已经试烧的和被扣押的产品的价值,主要是“HF高比例重油掺水技术”在该产品中的技术含量价值,所投入的其它成本是很小的。“HF高比例重油掺水技术”一旦被侵犯,桐庐洪风公司的经济损失是整个“HF高比例重油掺水技术”受到侵犯,其经济损失大大超过“HF高比例重油掺水技术”在成品中的技术含量价值。因此,本案中已经试烧的和被扣押的产品的价值数额,应当认定为桐庐洪风公司已经造成的经济损失的最低数额。所以,被告单位的行为已经给桐庐洪风公司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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