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2月,被告人陈吉顺、任纯贵利用得到的配方生产出膨化剂 、助燃剂和其他添加剂,以自己单位的名义在上海金山石化乍浦油库进行试烧,共使用掺水重油100余吨,经上海市节能检测服务中心对比测试,节油率为19.09%。桐庐洪风公司发现后,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案发后,徐长寿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退交赃款3万元。被告人许国裕归案后,如实供认犯罪事实,并退出赃款2万元。
公安机关在侦查期间,对桐庐洪风公司、桐庐神力公司开办以来投入的研制开发费用通过桐庐强强联合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审计结果:1993年3月至2001年,桐庐洪风公司投入总额为423.25万元,其中,开办及管理费117.7万元,固定资产投入111.17万元,投资开发研究期间形成存货194.38万元;桐庐神力公司帐面反映投入总额为438.05万元,其中,开办及管理费163万元,固定资产投入102.76万元,投资开发研究期间形成存货167.27万元。
2003年6月4日,公诉机关委托杭州信联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HF重油掺水技术”、“燃油助燃剂技术”进行资产评估。评估价值为2122万元。
桐庐县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中心对公安机关从金山石化提取的被告单位生产的膨化剂、助燃剂的价值进行评估。经评估,总价值为52.8507万元。
审判
桐庐县人民法院认为:桐庐洪风公司、桐庐神力公司的重油掺水技术、燃油助燃剂技术为两公司开发研制、推广应用,只有该公司极少数人掌握配方,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属于商业秘密;被告人陈吉顺、任纯贵明知桐庐洪风公司提供的技术不包括配方,擅自进行化验、剖析,并以贿买的方式向知情人徐长寿核对了解配方,属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且已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被告人许国裕主观上明知而参与,是共犯,均应定罪处罚;被告人徐长寿作为少数掌握秘密的人,不顾本单位利益,泄露本单位商业秘密,收受贿赂,其行为构成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于2003年9月24日作出如下判决:被告单位上海远悦贸易有限公司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罚金10万元。被告人陈吉顺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被告人任纯贵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被告人许国裕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徐长寿犯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