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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该案看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重大经济损失的认定

从该案看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重大经济损失的认定


何建华


【摘要】侵害人已经生产的产品价值应认定为已经造成的经济损失的最低数额
【关键词】商业秘密刑事案 重大经济损失
【全文】
  案情
  被告单位上海远悦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人陈吉顺,上海远悦贸易有限公司董事长
  被告人任纯贵,上海远悦贸易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告人许国裕,
  被告人徐长寿系杭州桐庐洪风新技术新燃料开发公司职工
  2003年6月20日,桐庐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单位上海远悦贸易有限公司、被告人陈吉顺、任纯贵、许国裕犯侵犯商业秘密罪,被告人徐长寿犯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1993年8月,杭州桐庐洪风新技术新燃料开发公司(下称桐庐洪风公司)与其它企业合资成立杭州神力助燃剂有限公司(下称桐庐神力公司),法定代表人均为俞正良。之后成功研制出“HF高比例重油掺水技术”。
  1995年4月,被告上海远悦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吉顺经与桐庐洪风公司法定代表人俞正良签订一份《水基膨化重油、重柴油生产、应用合作协议》。协议约定:上海远悦公司在上海市范围内享有独家生产经营水基膨化重油、重柴油的待遇,并在此范围内享有独家经销权,但无技术转让权;配制水基膨化重油、重柴油(不包括药剂、稳定剂、药剂的配方)的工艺流程技术转让。
  此后,上海远悦公司先后在上海华联轧钢厂、上海钢铁三厂等企业推广应用重油掺水技术。1999年3月20日,上海远悦公司又与桐庐洪风公司签订一份《HF高比例重油掺水技术服务合同书》。服务合同书约定:上海远悦公司在上海金山石化乍浦油库推广应用桐庐洪风公司研制的“HF高比例重油掺水技术”,桐庐洪风公司向上海远悦公司提供“HF重油节能添加剂”, 上海远悦公司按桐庐洪风公司提供的企业标准在用户使用现场验收,但对药剂成份不作验收。同年8月上海远悦公司与桐庐神力公司签订一份《设备购销合同》,但二份合同均未能履行。2000年3月,上海远悦公司与桐庐神力公司签订一份《HF重油掺水技术服务合同》,但是合同未能履行。
  1999年5月28日,被告人陈吉顺、任纯贵未经桐庐洪风公司同意,擅自将桐庐洪风公司提供的助燃清洁剂送至上海复旦大学分析测试中心进行测试,通过化验剖析,掌握了该配方。为了确定配方成份和配比含量,被告人陈吉顺、任纯贵又通过被告人许国裕找到被告人徐长寿对配方进行核实。2001年5月,被告人陈吉顺、任纯贵通过被告人许国裕向徐长寿了解膨化剂、添加剂配方,并拿出化验所得到的助燃清洁剂配方让徐确认,待得到徐长寿证实后,被告人陈吉顺、任纯贵通过许国裕付给徐长寿人民币3万元,被告人许国裕也得到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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