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律师执业环境——一个欲罢难休的法律话题!

  《律师法》中虽然也装饰性地赋予了律师一些权利,但这些规定大多是零碎的而且是没有相应机制做保障的,律师的应享有的一些基本权利明显受到了不当的立法限制。例如关于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律师法》仅仅承认律师在需要时“可以调查”。并且要求律师在承办法律事务过程中若需要调查情况时,均须“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同意”,这就无异于直接赋予了被调查人对律师的拒绝权,这样的权利也仅仅就是一种花瓶权利!
  2、《刑法》及《刑事诉讼法》中一些对律师不平等的条款,极大阻碍了律师的正常执业。1997年新《刑法》的“创新”之一就是为多数专业人士所诟病的第306条,该条规定了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的罪名,稍微有些法律基础知识的人都不难发现该条罪名实际上主要是律师的。在行为上,同样是在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上,司法工作人员和律师就不一样,律师一旦涉嫌实施此类行为就构成犯罪,而司法工作人员要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从方式上,司法工作人员作伪证必须是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手段,而第306条只要有一种情况就构成犯罪。同样是妨害证据的行为,根据第306条律师要处以刑罚,而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第34条规定给予记过至开除处分。同样的行为,实际效果上法官实施此类行为比律师危害更大,但比律师处分却轻得多,这本身就严重违反了最朴素的“轻犯轻罚,重犯重罚”的法律原则,再加上个别司法人员“官威”思想,一旦律师辩护占据了优势,在法律构造上处于对抗方的某些操司法权柄者心中大为不快,于是,律师的风险就随即而至,如在律师行使会见权利后,证人、嫌疑人、被告人翻供的,他们便开始任意行使其“怀疑”的权力,立即中止原案的审理,不论证据是否真实,事实清楚与否,不顾法律程序与人权,肆意侵害律师的人身权益。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