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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不作为的救济方式

  2、人民检察院的救济方式。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对于行政不作为的救济主要是通过查处行政职务犯罪进行的,如对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不作为中的严重失职、渎职的犯罪行为的查处。
  3、行政机关内部除行政复议之外的救济。这些救济方式包括:(1)一般监督机关的救济。是指相关人民政府对行政不作为的救济,除了作为行政复议机关确认违法、限期履行外,还可以通过工作报告、调查和检查、审查、批评和处置的方式进行救济;(2)主管监督机关的救济。作为上级主管机关,除了主要作为行政复议机关予以救济外,还可以通过工作检查、审查和专项检查等方式,对下级主管机关的行政不作为予以纠正,既可以是程序性的,也可以包括实质性的履行,甚至在特殊情况下直接对行政不作为所应作为的法定义务予以履行。(3)专门监督中行政监察的救济。行政监察主要是通过对拒不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等的行政不作为提出监察建议或作出监察决定的方式予以救济。
  4、中国共产党的救济方式。党中央和党的各级组织对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宪法、法律、法律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当其发现其有行政不作为时,及时作出指示,提出意见和建议。对违反党纪的党员干部进行党纪处分,并通过向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提出建议撤换、罢免在行政不作为中负有责任的政府组成人员;对非政府组成人员的责任人则通过行政主体给予政纪处分的方式追究责任。
  5、社会组织和社会舆论的救济方式。人民政协和各民主党派对行政不作为的救济主要是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工会和企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的方式是向行政主体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并代表本组织或本组织组成人员依法申诉、控告和检举;社会舆论通过对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不作为进行揭露、批评,对其施加社会舆论压力敦促其积极履行行政作为义务。
  6、公民个人的救济方式。除了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方式为行政不作为寻求救济,还可以由自己或者通过所参加的社会组织寻求救济,主要是直接向各级有权机关提出询问、意见、建议和批评,对于任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不作为向有权机关提出申诉和检举。
  综上所述,由于行政不作为的违法性,必须通过合理、合法、可行的途径进行救济。通过宣告违法、责令履行、责令赔偿和其他相关方式进行救济,是比较切实可行的方式,既可以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又考虑到了我国目前行政主体的总体行政管理水平,同时有利于促使行政主体及时、准确地实施法律、法规,从而有利于我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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