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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不作为的救济方式

论行政不作为的救济方式


On The Forms of Remedy of Administrative Omission


龚华生


【摘要】我国现阶段的行政管理中存在着大量的行政不作为,由于其违法的属性,给社会和行政相对人带来了比较大的危害,因此有必要对行政不作为进行救济。在中国目前的情况下主要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途径获得确认违法、限期履行、责令赔偿的救济方式和通过其他救济途径获得相应的救济方式。这些救济方式有利于保护公共利益和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同时有利于促使行政主体及时、准确地实施法律、法规,从而有利于我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关键词】行政不作为;宣告违法;责令履行;责令赔偿
【全文】
  在我国行政管理的实践中存在着大量的行政不作为,所谓行政不作为就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负有某种特定行政作为义务,并且具有履行该义务的可能性,在程序上逾期未履行的违法行政行为”。[1]①而行政不作为的违法性,会损害社会的公共利益或者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因此,有必要在我国建立一体化的行政不作为救济体系。根据行政不作为的特点,其救济方式主要分为如下几种:
  一、宣告违法
  宣告违法是指经有权国家机关的审查,确认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不作为已经存在并且宣告它是一种违法行政行为的救济方式。这种方式体现在人民法院的司法救济上为确认判决;体现在行政复议上就是行政复议机关的确认违法的行政复议决定。“采用这种救济方式的价值在于,它是其他救济方式的前提和基础,对其他救济方式具有预决的意义,且是追究不作为行政责任的直接依据”。[2]
  在行政不作为中,由于是行政主体逾期未履行法定的特定行政作为义务,因此,在过了相关期限后,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作为可能已无履行的必要性和可能性,此时,如果责令行政主体履行其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积极作为义务,对行政相对人来说已经没有任何实际意义,甚至还有可能给当事人带来更大的损失,此时只能采用宣告违法的,确认行政主体当时的行政不作为是违法的。
  当行政不作为对行政相对人带来现实的、确定的损害后果时,行政相对人一般会提出国家赔偿的要求,此时必须先由有权机关确认行政不作为违法,以作为行政相对人申请国家赔偿的直接依据。从我国的实践经验来看,在责令履行无实际意义的情况下,一般也是有权国家机关确认行政主体的不作为违法,以使该行政法律关系的状态得以确定,作为行政相对人申请国家赔偿的直接依据;当行政不作为没有损害甚至有利于行政相对人利益但却损害公共利益时,如税务机关逾期未向纳税人收缴税款,这对纳税人是有利的,但却会损害公共利益,此时必须由有权国家机关先宣告税务机关的行政不作为违法,以作为要求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依据。
  二、限期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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