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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和谐社会与次道德的提升

  2005年2月17日,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的女播音员向菲通过自己主持的“神州夜航”节目,以真诚的态度平视对方,以理解的心态听取对方的倾诉,感动了一个在逃的杀人犯,使这个逃犯自觉自愿地千里迢迢赶到北京,在她的陪同下向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自首。 
  次道德,人类灵魂中可能使人向天使转化的因素,我们有必要去重视它、激活它,让人们摒弃灵魂中的假、恶、丑,积极向真、善、美的方面转化。 
  意大利法学家贝卡利亚说过:“对于犯罪最有力的约束力量不是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必定性”,“严峻的刑罚造成了这样一种局面:罪犯所面临的恶果越大,也就越敢于规避刑罚。为了摆脱对一次罪行的刑罚,人们会犯下更多的罪行”。注4 
  对于前述三个案件的犯罪人,如果我们承认了他们在犯罪过程中的次道德行为,在定罪量刑时减轻对他的处罚,无疑会激活他们灵魂中向真、善、美转化的因素,他们在被减轻处罪之后,也会叹服法律之公正,觉得自己恪守道德底线的行为已得到法律的认同,他们的“德”没有白守,他们的“功”没有白立。同时从轻的判决也会赢得人们(包括受害人)的理解和认同。毕竟宽容才是我们最高的道德境界。 
  梁治平先生在他《法意与人情》一书中提出:“古人造法是要效法自然,以法律的应用去求自然程序中的和谐”。注5还说法律的精义需要贤明的法官去努力发掘,“隐微的人情也要他们曲折地去发现,这样才可能最终实现法意与人情的圆融无碍”,注6通世服人。 
  我们以前已经习惯的“合情不合法,合法不合理”的情形,其实那正是法意与人情不和谐的表现,不符合我们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 
  笔者知道“同情贪官起码要承担受到道德遣责的风险”。注7但我们发现并肯定一些犯罪特别是一些经济犯罪中的次道德行为,并非是为犯罪分子开脱罪责,而是为了针对这些犯罪的成因进行分析,并对如何构建一个科学、合理、文明有序的遏制犯罪、减少犯罪、教人向善的法律制度进行有益的探讨,这也是我们构建和谐社会所必需的。 
  构建和谐社会离不开对次道德法律地位的提升。 
  注: 
  1、见青海人民出版社 1995年版卢梭《忏悔录》第1页。 
  2、见《毛泽东选集》1964年版第304页。 
  3、见《法学家茶座》第一辑,田文昌《法律的价值取向》。 
  4、见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第二十七章《刑罚的宽和》。 
  5、见梁治平《法意与人情》第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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