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泽东在《矛盾论》中提出:“一切矛盾的东西,互相联系着,不但在一定条件下共处于一个统一体中,而且在一定条件之下互相转化,这就是矛盾的同一性的全部意义。”注2而在一个具有次道德人的意识中,道德与非道德就是互相矛盾的两个方面,在一定的条件下,其间的次道德既可以向道德方面转化,也可以向非道德方面转化,而我们不承认和肯定次道德就等于迫使次道德向非道德方面转化,这种情形从前面列举的案例中是显而易见的。
当然,对前两个案例中小偷和劫匪行为中的次道德情形我们比较容易认同,而对于那位公安局长的犯罪情况是否属于次道德范畴,就不太好认识了。
现在我们专门就这个问题进行分析。这位公安局长在工作中“先后立功受奖多次,最高是公安部授予的‘全国优秀人民警察’称号,仅公安部的二等功、三等功的奖章就有6枚,省、市级的奖励就更多了,他曾在肋骨被撞断3根的情况下坚持工作,也曾冒死扑救××县酒厂大火”,“多次累昏倒在工作岗位上”、“把外欠款200多万元的××县公安局整治为‘全国优秀公安局’”。但他在取得这些成绩的同时,也收受下属的许多礼金,并且受贿二十余万元,只是他在受贿时“从不主动索要”,“答应别人的事就一定做到”、“很多找他办事的人都认为他这个人很义气”、“还说他是个‘好官’”。对于这样的贪官,我们能否说他还在恪守为官者的道德底线呢?如果我们不承认这一点,是否就等于鼓励所有的贪官都去学王怀忠,都去不择手段地敲诈别人钱财呢?因为既然在辛辛苦苦地工作的同时,有限度地(比如从不向别人索要)收受了一些钱财,和即不干工作又不择手段地贪图别人钱财都受到一样的处罚,哪谁还去认真地干工作呢?当然,有人认为功是功,过是过,他虽然立过功受过奖,但立功受奖本身就是党和人民给他的荣誉,并且他从一个一般干警一步步地被提拨到公安局长的岗位上就是对他过去工作的肯定。这种说法如果是在计划经济时代,笔者认为是完全正确的。但现在是市场经济时代了,立功受奖对人的精神鼓励程度已大为降低,并且人们对官职的崇尚也大打折扣,同时我们也知道由于在干部任用程序上的缺憾,许多干部职务的提升往往是与工作干得好坏无关的。也就是说我们的干部除了认真工作,立功受奖得到提拨之外,还有许多其他途径可以得到重用。另外,我们的社会分配方式又使相当一部分官员不能保证体面而有尊严地生活,开着“大奔”的投机者把骑着破自行车的功臣溅上一身水的情况在现实生活中也时常发生。这就使人们对哪些“从不向别人索要”、“答应别人的事就一定要做到”,并且把本职工作干得有声有色的贪官产生了一种同情之心。他们一方面正确地、客观地、冷静地去面对社会的、家庭以及现存体制上的各种诱惑和积弊,甘心于恪守为官的职业道德,为国为民去行使自己手中的权力,一方面又因现有的薪俸难以保证其体面而有尊严地生活,经不起诱惑,收受了别人为事后感谢而送来的钱财,从而使自己堕入贪官的行列。由此,在对其定罪量刑时也就出现了“过去十几年辛辛苦苦地干工作,多次立功受奖,抵不上其他犯罪嫌疑人提供一条犯罪线索”的不合理的情况。这样不仅使贪官觉得自己前几十年工作白干了,也会影响其他人干好本职工作的积极性和对立功受奖的追求,这恐怕也不是我们立法者所希望看到的结果。好的法律不仅要有惩罚犯罪的功能,还应有教人向上、积极进取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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