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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和谐社会与次道德的提升

构建和谐社会与次道德的提升


司马当


【关键词】和谐社会 次道德
【全文】
  
  
                        
  
   
  对于一切事物,尤其是最艰难的事物,人们不应期望播种与收获同 
  时进行,为了使它们逐渐成熟,必须有一个培育的过程。 
   ——培根 
  笔者曾为一个涉嫌受贿的公安局长辩护过,这位公安局长以前获得过“全国优秀人民警察”称号,并二十多次立功受奖,其犯罪的情节又有些令人同情。笔者为此写了一篇文章,在这篇文章中,笔者提出两个问题:一是对于贪官无论其退赃与否,在量刑上没有明显的区别,这样就鼓励了一部分贪官及其家属拒不退赃,这不仅造成国家财产的流失,贪官及其家属还可能利用赃款去贿赂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图达到减轻处罚的目的;更重要的是不退赃者通过犯罪取得的利益没有丧失,我们刑罚的目的没能得到充分地实现。二是一个犯罪嫌疑人哪怕他罪恶累累,只要他归案后的某一瞬间突然“良心发现”,有了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线索的“立功”表现,就可以得到从轻、减轻的处罚,而对于一个功臣来讲,他几十年如一日辛辛苦苦地工作,一旦犯了罪,即使是令人同情的犯罪,他过去的功劳对于他都变得全无意义,在能否以功减罪的问题上,我们现在的法律缺乏人情味儿。 
  对于第一个问题,大家还都能理解,而对于第二个问题,就有人持批判态度了。认为“我们又不是封建社会,功怎么可以抵过呢”?笔者以为,封建社会的东西也未必都是不合理的,我们现在所提倡的“和谐”思想就源于封建社会甚至更早的奴隶社会。 
  在计划经济时代,我们崇尚的是斗争哲学, 愈贫穷愈要斗争,“不斗则修,不斗则跨”,所以我们对孔子的“和为贵”、“中庸之道”批而再批。而现在进入了市场经济时代,广大人民群众在物质生活得到丰富以后,开始热爱和美,祈盼和顺,追求和谐,因此,我们的党顺应民意,提出了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 
  笔者以为,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在于“和谐”、在于“圆融 ”。若单从法律的实施方面来说,就要尽可能地使法律顺从民意,符合常理,尽可能地避免过去那种“合情不合法”、“合法不合理”的情形出现。这就要求我们在法律制度建设方面下功夫,一旦发现某些法律的实施不符合民意,不合乎情理,就要加以改之。律师作为法律特别是刑事法律实施第一线的法律工作者,就更有义务对一些有悖于“和谐”的法律问题提出质疑,提出建设性的修改意见。而在刑事审判中,我们最常见的不太十分顺民意、合情理的问题,就是刑事犯罪中的次道德能否得到法律承认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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