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普通法发展史上的一些重大历史事件对普通法的发展起了重要的作用,一件是英国国王詹姆士一世与大法官柯克关于司法权与王权之争;一件是罗德岛州会议;一件是罢免运动,这些事件都王权或者主权人对司法权的侵犯。而法官们均认为,法律一经制定,就不再受王权和其他立法权的制约。由此而形成了普通法三大最富有特色的法律原则,这就是“法律至上原则”、“陪审团审判原则”、“遵循判例原则”。
法律至上原则是伴随着中世纪世俗与宗教司法管辖权的分野观念以及世俗权力对宗教事务范畴的完全无能而产生的。司法权与王权斗争的胜利使得法律至上原则成为普通法法律传统的基石,法律至上原则的适用范围更加广大,成为限制一切统治权力而又不依赖于现实的法律存在的最明确的原则。个人主义也成为法律至上原则的精神,普通法存在的目的就是为了保护个体的利益,使之免受国家和社会强权的违法侵害。国家存在的目的是保护个人利益,法律的功用就是保护人民不受国家强权的压迫和剥夺。法律规则及法律机构必须以理性为尺度,任何事务都不能凌驾于法律和理性之上。
普通法首先是在英国诞生并发展起来的,而美国的普通法主体及其司法机构基本上是在18世纪后25年到19世纪前50年间建立起来的,而此时正是美国西部开发时期,因此,其司法活动和法律精神无不打上拓荒者精神的烙印,其中最主要的是拓荒者不愿意依照法律规则处理案件和追求司法机关的终极目的。因为他们有着在英国对政治的恐惧的传统,因而使得他们过于依赖程序复杂、费用昂贵和动作缓慢的普通法诉控机制的作用,为了避免个人自由受到忽视,他们赋予陪审团过分的权力以限制法官的审判权力,陪审团审判成为普通法的一项重要原则。而这一切都源于拓荒者及其祖辈对专制统治的害怕。因此,美国法律体系形成阶段的主要问题就是要制定和适用法律规范,建立特定的法律体系及制定出详尽的法律条文,以满足社会生活的需要和限制可能被官方滥用的权力。然而,随着社会的进步与发展,拓荒者的这种拓荒精神也开始阻碍了美国法律的科学性发展,改革势在必行。
遵循判例原则是普通法的又一重要原则,作为一种法律渊源,遵循先例原则之所以得以成功,关键在于它糅合了确定性与进化力的双重功效,它意味着诉讼将依照从过去的司法经验中归纳出的原则来裁判,这就是司法经验主义。它是一种致力于经验的理性原则,体现出经验将为行为的标准和判决的原则提供最满意的基础。在经验中,这样的原理获得的决不仅仅是法律规则的解释和适用,而是在很大程度上对法律原理的确定必须留给法官作为惩戒的理性。庞德列举了当代法律中8个显著变化,认为这些变化都体现了近代伦理学、哲学和政治思想的精神。这些精神要求法官必须与法律的主流保持同步而不是追踪法律的前哨,只有当法律的主流获得确定不变的合理内涵时,法官才能同它保持同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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