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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法的精神何在?

  普通法在起始阶段,第一批普通法法官所运用法律素材就是日耳曼法的观念或者素材,因此,普通法的根基就是日耳曼习惯法。庞德认为,19世纪美国法官们制定的、控制着美国人民生活的法律所依据的素材,代表着法律发展的阶段,这一阶段是严格法阶段,而个人主义是严格法阶段的主要特征,在这一阶段,当事人必须严格接受约定,而无论是否有意外,当事人必须接受约定的后果,这是日耳曼人习惯法的精神所在。在庞德看来,“封建法”其实就是日耳曼习惯法,关系的观念为日耳曼习惯法所独有,因此,也就成为封建社会体制的基本法律观念,英国的法官们就是用他们最熟悉的地主与佃户的关系制度加以推理来解决实际纠纷的。
  在谈到清教主义与法律的关系时,庞德指出,法律是社会力量、特定时间和地点的文明、阶级斗争、经济压力以及当时统治阶级利益的表现。而根深蒂固的清教主义是形成普通精神的一个重要的决定性因素,它在美国法律思想的形成时期格外强化了个人主义的观念。要理解普通法的精神,就必须考虑中产阶级解放的特殊阶段和新教的特殊发展阶段。因为清教一直坚持的一个基本主张是个人行为的“理性诚实的自愿契约”学说,把个人良知和个人判断置于首位。把权利明确的归因于每一个人,把英国人法律权利发展归因于人的自然权利,是清教革命的宗教发展阶段里直接渊源。由此而产生了人们对法律最虔诚的、宗教式的服从观念。然而庞德认为,随着时代的发展,美国的法律制度应当淡化个人主义的色彩,转而注重社会利益,但是仅仅只是淡化而已,决不能抛弃清教主义所起作用的因素。
  在论及英国人的权利和人类的权利时,庞德首先介绍了解18世纪自然法理论观点,指出这些理论的一个中心思想就是法律必须遵守,法律必须保护人类的基本权益。庞德认为法律制度实现其终极目的的方式有三种,其一是确个人、公共和社会利益;其二是对这些应当为法律确认和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利益进行限制;其三是对法律已经确认和进行限制的利益进行充分的保护。由此,18世纪的理性主义关于人类的自然权利的理论也即自然法的观念给普通法传统带来了两个结果,一个是赋予了普通法终极主义思想以新的内涵使之得以流行;一个是强化了个人主义。由于有人认为普通法只是自然法的公告,导致普通法的停滞不前。而普通法的历史经验证明,一个时代企图为下一个时代设计制定不可更改的永恒规范,会导致法律机制自身走向消亡的结局。虽然如此,但是,仍然不能否定这些理论对美国普通法的贡献,应当在承认个人道德、社会生活的基础上强调社会利益。而19世纪的法哲学对美国普通法的影响更大,庞德介绍了这些学说的基本内容,认为盛行于美国的法律思潮中的绝对观念从两个途径来自格老秀斯,一个是来自布莱克斯通,一个来自18世纪和19世纪初追随德国和法国公法学家和私法学家的美国公法学家。其中五个法哲学流派对普通法产生最重要影响,这就是形而上学派、历史学派、功利学派、实证法学派、机械社会学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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