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海峡两岸犯罪未完成形态之比较
付晓畅
【关键词】犯罪未完成形态 比较
【全文】
我国海峡两岸犯罪未完成形态之比较
河南科技大学 付绎颖 正阳县人民法院 付晓畅
犯罪未完成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产生、发展过程中中途停止下来,犯罪未进行到终点,行为人未完成犯罪。根据犯罪停止的原因或停止时与犯罪完成的距离等的不同,犯罪未完成形态可再分为犯罪预备形态、未遂形态和中止形态。我国海峡两岸大陆与台湾
刑法因其继承或移植的基础各不相同,大陆与台湾
刑法关于犯罪预备、未遂、中止的规定及理论见解亦不尽相同。本文试对我国海峡两岸关于犯罪预备、未遂、中止的规定及理论见解作一比较。
一、犯罪预备
大陆《
刑法》第
22条规定:所谓犯罪预备,是指行为人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大陆刑法学对犯罪预备的基本特征有两特征说和三特征说:两特征说认为,犯罪预备的主观特征,就是犯罪预备的目的,是为了顺利地进行犯罪活动;犯罪预备的客观特征就是具有为进一步实施犯罪而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三特征说认为,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实施犯罪的意图;客观上实施了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事实上尚未着手实行犯罪是犯罪预备的三个基本特征。台湾
刑法总则中没有规定犯罪预备的一般定义及其处罚原则,只是在
刑法分则的有关条款中规定要处罚预备行为。对此分析比较,我们可见大陆与台湾在犯罪预备问题上的立法与理论立场有如下异同:
(一)相同之处是都在
刑法中规定了对预备犯从轻处罚
大陆
刑法与台湾
刑法关于犯罪预备的相同之处主要体现在对预备犯的处罚上,这就是大陆
刑法与台湾
刑法都在
刑法中规定了对预备犯从轻处罚。例如,大陆
刑法第
22 条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因为这是一条总则性规定,它表明了大陆对任何犯罪预备行为都“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立法精神。台湾
刑法第
271条规定的杀人者,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前项之未遂犯罚之。预备犯第一项之罪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也体现对预备犯从轻处罚的立法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