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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法国商法对会计行为的规范

  2.规定了会计报表审计员的权利义务。该法规定了审计员要为会计报表真实性负责,因而有权利查询相关会计资料及文件、现场核查实物,第228、229、230条等规定了审计员可以“进行任何其认为适当的审核及监督活动,并可当场查阅所有其认为执行任务所需要的材料,尤其是所有合同、帐册、会计文件和笔录登记簿”,“包括集团帐目内的所有企业进行”。同时,在第234条规定了责任,“审计员应对在履行其职责过程中所犯的错误和过失所造成的损失,向公司和第三人承担责任”,“审计员不对董事或经理家成员的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但审计员在知道的情况下而未在向股东大会提交的报告中予以披露的情况除外”。
  3.明确了提供虚假会计报表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该法第425条规定:公司经理人,“为掩盖公司的真实情况,故意向股东提供不能真实反映公司会计年度在该年度终了时的经营结果、财务及财产状况的年度帐目”,将“处1年至5年监禁及250万法郎罚金,或者单处监禁或罚金”。第437条2款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董事或总经理,“为掩盖公司的真实情况,故意公布或向股东提供不能真实反映公司各会计年度在年度终了时的经营结果财务及财产状况的年度帐目的”,将“处5年监禁及250万法郎罚金,或者单处监禁或罚金”。第426、439条规定,公司经理人(含董事或经理),“未为各会计年度制作财产清单、年度帐目及经营报告的”,“处6万法郎罚金”。第481—1条规定了,公司的董事、经理等责任人,向股东提交的有关年度报告有虚假内容的,处12万法郎罚金;“审计员在其报告中未说明上述情况的,适用同样的刑罚”。当公司进入清算时,如果清算人员“在各会计年度终了后的3个月内,未依据财产清单制作年度帐目报表”,依第487条规定,“处6个月监禁及6万法郎罚金,或者单处监禁或罚金”。
  四、《司法重整与司法清算法》中的会计规范
  与《商事公司法》相呼应,《司法重整与司法清算法》规定了虚假会计帐目制作者应负“欺诈破产罪”。该法第187条第2款规定:“任何自然人、商人,任何农业耕作者或手工业者”,“不依照法律规定设立帐目,或者销毁全部或部分会计帐册”,“法院可在进行司法重整或司法清算程序的任何时候,对其宣告个人破产”。第197条第4、5款规定:当自然人或法人进入司法重整或司法清算程序中,如果当事人被发现“制作虚假帐目,或者销毁企业或法人的会计文件,或者在法律要求设立帐目的情况下而不设立帐目;根据法律规定,制作的帐目明显不完整或不符合要求”,“犯有欺诈破产罪”,将依198条规定“处5年监禁及50万法郎的罚金”,共犯处相同刑罚。依第182条规定,如果法人在进入司法重整或司法清算期间,接管者或清算者同样需要建帐立册,不得“制作虚假帐目,或者销毁法人的会计帐册,或者不依照法定规则设立帐目”,否则“法院可宣告对其开始司法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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