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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法国商法对会计行为的规范

  1.规定任何商人必须建立会计帐表。《商法典》第8条规定:“任何具有商人身份的自然人或法人,均应对影响其企业财产的活动进行会计登记”,“应在会计年度终了时,根据会计登记和财产清单,建立年度帐目。年度帐目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帐目和一个附件,三者构成不可分离的整体”。所附《法令》第2条规定::“每个商人必须设有日记帐、总帐和财产清帐”,并对应记载的内容作了详细规定。(见金帮贵译:《法国商法典》,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出版。本文所引资料均出自本书,下同,不再注明。)
  2.详细规定了会计帐表应记载的内容。《商法典》及其所附《法令》大部分条文为规定会计帐表的内容,如《法令》第11条具体规定了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表应至少依次说明的要素,第12条具体规定了资产科目应主要列出的科目,第13条具体规定了负债项目应至少依次说明的要素,第14、15、16条具体规定了损益科目的费用项目、收益项目、年度损益所应列出的科目,在第18条中还规定了简化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应依次说明的要素,第24条列举了 “附件还应包含一切有关企业财产和财务状况以及企业盈亏情况具有重要意义的信息” 24项,等等。
  3.确立了会计帐表的真实性原则。《商法典》第9条规定:“年度帐目应当真实、合乎规定,并真实反映企业的财产、财务状况和盈亏情况。执行会计规定不足以真实反映本条规定的情况时,应在附件中提供补充的情况”,第10条规定:“资产负债表、损益帐目和附件应包含为真实反映企业财产、财务状况和盈亏情况所必要的项目和科目”。
  4.赋予了合法会计资料的法律效力。《商法典》第17条规定:“依法编制的帐目可被法院接受作为商人之间商行为的证据”,“法院仅可在继承、夫妻共同财产,公司分立案件中以及在司法清算、财产清偿(司法重整)和暂缓诉究诉讼中下令提供会计文件”。
  三、《商事公司法》中的会计规范
  《商事公司法》作为法国商事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承续了《商法典》的立法精神,在有关条文中作为更为具体的规定。
  1.强调了会计报表的真实性原则。该法第228条规定:“审计员应证明年度帐目符合规定、真实可信,并真实反映了过去一个会计年度的经营结果以及该会计年度终了时公司的财务和财产状况”;“如公司建立公司集团帐目,审计员应证实集团的帐目符合规定,真实可信,并真实反映了包括在集团帐目之内的全体企业的总体的财产、财务状况以及经营结果”。第341-1条对社会公开募集的公司专有的文件,规定“审计员对半年报告中所包含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审核”。第357—6条规定:“集团帐目应是合法的和真实的,并且应忠实反映由纳入集团帐目所有企业构成的整体的财产、财务状况以及盈亏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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