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侦诉一体化刑事诉讼程序模式研究
诸葛阳
【摘要】比较研究中国法制史上侦诉关系发展和国外侦诉关系之特点,有必要对现行中国刑事诉讼侦诉关系加以改进和完善,由检察机关指导司法警察开展侦查活动,将刑事侦查活动置于检察机关有效监督之下,构建形成刑事诉讼侦诉一体化新模式,努力实现刑事诉讼效率、公正和保障人权的有机统一。
【关键词】刑事诉讼 程序模式 侦诉一体 改革研究
【全文】
构建侦诉一体化刑事诉讼程序模式研究
[摘 要] 比较研究中国法制史上侦诉关系发展和国外侦诉关系之特点,有必要对现行中国刑事诉讼侦诉关系加以改进和完善,由检察机关指导司法警察开展侦查活动,将刑事侦查活动置于检察机关有效监督之下,构建形成刑事诉讼侦诉一体化新模式,努力实现刑事诉讼效率、公正和保障人权的有机统一。
[关键词] 刑事诉讼 程序模式 侦诉一体 改革研究
随着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治国方略的确立,我国法制建设有了长足的发展,特别是近几年国家立法机关根据现实发展需求,在大量吸收国内司法改革成功经验和引进国外先进立法例的基础上,相继修订和颁布了新
刑法、
刑事诉讼法和
合同法等一大批刑民商法律,有力推动了我国法制的科学化、民主化进程,也促进了中国法律体系与国际司法体系的接轨。但从总体上看,我国法制的立法水平和法系完善程度还有待改进,同时伴随着全球一体化的日益普及,国际间的法律协作日趋紧密,国际条约的大量签署也要求各国对本国法律进行调整,以适应国际间共同打击犯罪及进一步密切相互政治、经济、文化交流和发展的需要。因此,在人类已进入二十一世纪的今天,有必要对现行法律进行研究,以利其将来的修改和完善。本文就拟对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中侦查与公诉之关系也即通称的侦诉关系问题进行粗探。
一、中国法制史上侦诉关系发展状况及特点
我国封建中华法系实行的是残酷野蛮的君主专制体制,其刑事诉讼模式以纠问式为主,实行行政与司法合一,侦查、控诉和审判高度统一,均由地方或中央司法机构行使。如唐朝设立了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三大司法机构,并规定大理寺为审判机关、刑部为复核机关,御史台为监督机关,但实际上三机关均有审判权,重大案件三机关还组成“三法司”进行审理。故此,我国封建社会刑事诉讼程序中侦查、控诉、审判并无严格的职能和诉讼阶段的划分和区别,为完全的侦诉审合一体系。[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