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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释中的大众话语与精英话语──法律现代性引出的一个问题

  就第二点而言,当下中国的法律扩展最为明显地表现在新一轮的立法运动和频繁的制度性法律解释上。数年间,中国的制定法已近乎汗牛充栋。与此相伴,制度性的法律解释不断翻新。在这些制定法和法律解释中,人们可以发现法律已经日趋复杂化、技术化和专业化。另一方面,随着相对独立的法律学科知识的膨胀,学校、刊物、图书、研究机构、学会、职业培训、职业考试以及面向西方法律的留学在法律文化的层面上不断呈现,这些学科知识传递的载体与方式的发展,反过来又催发了法律学科的权力知识的扩张。于是,中国的法律话语呈现了现代性法律知识的基本特质,并在另一方向上呼唤法律的独立化与官员的科层化。当然,在中国经济、政治、道德和文化的迅速变革中,人们可以体会并发觉有别于西方后现代状态的中国语境中精英法律理解的多元化,这种理解上的多元化时常表现在:在狭义的法律本文中不能直接诠释统一的法律答案。但是,这种多元化毕竟时常表现为现代性法律知识状态内部的多元化,各种不同主张主要是在要求法律内在的“不同的”统一一致性。
  就第三点而言,大众意识长期以来表现了对传统政治意识的依附性,缺乏自我指认自我建构的独特品格。在利益大体一元化、生产方式基本单一化、政治设想统一化和伦理认识传统化的历史发展中,大众意识总被传统政治意识同化为个性的“缺席”。在当时的条件下,法律与社会的关系并不显得紧张和失调,大众意识对法律的姿态被融化为社会整体对法律的单一认识。但是,随着近年来的社会变革,阶层与群体呈现了多样化和异质化。这些阶层和群体表现了对利益需求的不同理解和期待,表现了对政治、经济、伦理等方面的不同设想和预期。这不仅使以知识化系统化理性化为表征的精英话语逐渐寻求自己的独立自在,而且使以感性化零碎化欲望化为表征的大众话语开始企盼自己的独立自在。而当法律与社会的关系不断出现矛盾和失调,法律较难适应迅速的社会变异的时候,大众话语便进而希望具有相对精英法律话语而存在的独特品格。
  在这三者构成的特定语境中,我们可以感悟并发现法律解释所应具有的深层寻求和希冀:一方面,谋求经济的进一步市场化和温和的政治变革,同时谋求实现官员的科层化和适当的法律独立化,以对潜在的传统法律话语进行弱化或消解;另一方面,谋求对一般大众的的深切注意与关怀,以部分地实现“法律过程中”的民众特殊要求进而实现一定意义上的“法律民主”。
  经济市场化和温和的政治变革,作为一种基本目标在当下已是不争的事实。实现这些目标需要一种“法治”的文化架构也被人们视为不可否认的基本条件。如前所述,法治发展的内在逻辑自然指向理性式的法律规模化和科层式的法律职业化。如果的确如此,那么,经济和政治的变革在法律文化的层面上实际上是在要求官员科层化和适当的法律独立化。人们已经相信,在从旧有的体制转向新体制的过程中,科层化和法律独立化将不可避免地扮演至关重要的中枢角色,反之,如果不追寻这种法律现代性,体制转换将步履维艰。这一认可,当然蕴涵着弱化或消解潜在的传统法律话语的结论。既然如此,在法律解释中,保持法律的内在统一性或说保持一定的精英话语制约的态势,显然有益于这种弱化或消解。这是说,在当下中国的特定语境中,法律解释中精英话语的维持,可使一种中间力量在法律的公领域中逐步形成和发展,从而有利于“法治”的建构与牢固。
  另一方面,现代性法律知识状态的发展,以及由此而来的法律现代性的推进,固然可以有益于传统法律话语的退却,然而,其在法律解释的范围内同时也存在了压抑大众话语公众需求的姿态或趋势。在当下中国的语境中,各个方面的迅速变革已使人们有时难以断定何者需要应是优先的,何者价值应是排他的,在并不存在明确的法律准则的情况下,各种需要价值将会显示自身更为强烈的存在诉求和理由。在本文开始部分,我们论及了“房屋合建”、“相互借贷”和“安乐死”三个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在这些问题中,便可发现不同需要价值的自我主张和理由展示。精英话语控制的法律解释显示了法律本身预设的价值需求和理由,而大众话语控制的法律解释显示了民众当下的价值需求和理由。在各种利益不断交错冲突以及社会观念不断更新的情况下,我们有时的确难以断定其中何者应是优先的。当有人提出反对“房屋合建”、“相互借贷”和“安乐死”的充分理由时,有人同样可以提出赞同的充分理由。可以认为,在这里,对立价值需求的理由分析只能导向价值需求的选择分析。如果是这样,便不存在无视大众话语的基本根据。反之,应给予大众话语以切实的注意与关怀。
  而从政治品格的角度来看,由于法律解释中的意图论并不存在坚实的现实根据,也由于法律解释结论难免是作者、读者、听者和本文多重因素交互作用的意义系统,这样,法律解释背后的大众话语与精英话语都面临着正当性问题,都面临民主审视能否适格的境遇。而如果认为法律应当来自民主的选择和评判,那么,大众话语相对而言却是较能化解正当性的疑惑与困难,因为,在大众话语中,只需判断不同时期的多数人与多数人的冲突或对立,而在精英话语中,必须判断多数人与少数人的抵牾或矛盾。多数人与多数人的关系,始终是民主概念内在的问题。换言之,大众话语要比精英话语来得较为民主与正当。根据这一前提,在法律解释中释放大众话语,在一定意义上便是接近民主的理念。这种释放可使大众话语与精英话语保持有益的平衡,从而减弱民主与法治,正当与合法之间的紧张关系。精英话语的持续“霸权”,更易引起民主性与正当性的潜在危机,而大众话语的释放有时的确是缓解这一潜在危机的有益契机。就此意义而言,也不存在无视大众话语的基本根据。反之,注意与关怀大众话语的诉求是“政治道德”的基本责任要求。
  在本文中,笔者谈到三个中国的法律实践问题:房屋合建、企业间相互借贷和“安乐”剥夺他人生命。在这三个实践问题中,可以看到大众话语与精英话语在法律解释层面上的“霸权”争夺和紧张关系,可以发觉大众话语试图重塑法律的外在张力,在更深的层面上,可以发觉大众话语蕴涵的“民主”、“正当”元叙事与精英话语蕴涵的“法治”、“合法”元叙事在中国语境中的潜在对立危机。同时,可以看到,由于学科知识意识形态的作用,赞同法律现代性的精英话语大体占据了法律解释的中心位置,以至在通常场合下,法律解释的结论指向了法律的内在秩序。如果我们认为,前面分析的中国具体语境中的话语取向大致可以接受,那么,便应承认在这三个问题中精英话语的诉求不应成为法律解释的主要依据甚至唯一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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