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也有论者主张听者决定论。法国法官巴洛-博普雷(Ballot-Beaupre)指出:“法官不应一味试图寻找百年前法律的制定者在起草某一条款的意图。他应向自己提出这样一个问题:面对一个世纪以来法国思想、习俗、政治结构、社会和经济方面发生的一切变化,面对正义和理智要求法律条文灵活地适应于现代生活的现实,原立法者应有怎样的意图。”实际上,与巴洛-博普雷的观点相类似,法律解释的社会需要说、情理说或习惯说等都是一种听者论的诉求。
也有论者主张本文决定论。这种理论以为,当法律作者制定出法律本文后,其意图是不可重复的,在本文固定化之时已经永远消失了。本文存留的只有符号,其存在使法律主体之间的阅读交流成为可能。而正是法律作者使用的符号而非其意图,对法治的作用发挥才是最为基本的。“……一旦规则本文被统治权威确立了,其本身便构成了判决案件的权威。因此,法治预设了文本(texts)统治,而非创造文本的人的统治”。中国有学者指出:法律一经制定,便与立法者分离而成为一种客观存在;立法者在立法时赋予法律的意义、观念及期待,并不具有约束力,具有约束力的是存在于法律内部的合理意义。与上述本文论略有不同的是语境本文论。英国学者阿伦(Carleton K. Allen)和丹麦学者罗斯(Alf Ross)说过:任何法律字句离开语境是没有意义的,因此,法律解释应该在法律的语境中展开。英国法官西蒙兹(Viscount Simonds)同样以为:“不能孤立阅读(法律)文字尤其是一般术语的文字。它们的意思和内容来自它们的语言环境。所以,我的确认为我的权利和义务就是在语言环境中考察每个法律文字。”美国学者奥特曼(Andrew Altman)则在“语境”一词的更广意义上以为:就法律规则的术语和句子来说,如果脱离句子体系孤立地加以阅读,当然不会得出确定的意义,但它们完全可以在法律句子的体系中予以把握;对于任何一个较为成熟的法律体系,实践的法律工作者都会在更大的法律体系中和具体实际案件中考察一个具体规则的术语或句子的意义,以此来确定规则是否适用。
在本文决定论看来,“安乐死”这类实践问题的解决只能而且应该是在法律本文及其语境中的“阅读理解”中得以实现。法律读者可以在相关的刑事法律本文语境中,或在医疗法规、民事法律(有关权利的处分、意思表示)与刑事法律的相互联系的语境中,求得可以合理理解的解释结论。
实际上,如果作者意图论在实践中大致可以实现,则读者论、听者论及本文论将无法避免自身的边缘化,而大众话语与精英话语的“操纵”便可受到抵御和消解。因为,从政治学的角度观之,立法司法分立的关系,要求法律读者必须尊重法律作者的意图。这是政治道德(political morality)对法律读者的基本要求。然而,前述的意图论前两个理论困难已经暗示,意图论似乎不能企求相对读者论、听者论及本文论这些“他者”的霸权地位,其操作本身不论自然还是不自然,总在侧面展现了隐蔽的读者论、听者论或本文论。因此,这种观念及其实践本身也像读者论、听者论和本文论一样,不能躲避大众话语与精英话语的浸透和控制。
另一方面,我们也有理由认为,存在于法律解释结果中的意义并不单纯地存在于或者法律作者,或者法律读者,或者法律听者,或者被制定出来的法律文本的“把握”之中。这种意义是一种在这四要素之间,以及在整个法律实践与它们之间的相互作用之下而产生的意义系统。因为,任何法律解释结果中的意义总会直接或潜在地受到不同解释要素及整体法律实践的影响和干预。在这个意义上,意图论、读者论、听者论和本文论在法律解释的语境中并未展现出中心与边缘的截然差异,而且,无一能够宣布对大众话语或精英话语的独立与自在。
进而言之,如果意图论、读者论、听者论和本文论是法律解释的表象差异,在其背后实质是大众话语与精英话语的“霸权”争夺,那么,法律解释实际上便是意义系统中的话语活动,而法律解释的过程实际上不可避免地成为话语争夺“霸权”的竞技场。在有关“房屋合建”、“相互借贷”和“安乐死”的法律解释中,我们也将不得不面对两种话语对立的尴尬境地,从而,我们也必须在“民主”与“法治”的关系视域中操持对两种话语正当性与合法性的干预判断。
三、两种话语对立的内在根源
在法律解释中,两种话语有时呈现出了亲密的同谋关系。在这种情况下,法律解释并不存在内在的危机。但是,当出现解释争议时,尤其在其中出现两种话语的对立时,法律解释便会出现内在的危机。而这种危机是在“民主”与“法治”、“正当”与“合法”的相互关系中呈现的。
现代性法律知识的主要特质,基本源自欧洲启蒙时期的法律意识形态。这种意识形态在政治方面运用“民主”与“法治”这两个叙事,在社会方面运用“正当”与“合法”这两个叙事,设计了现代性法律知识的基础。这种意识形态暗示,针对专制状态与无政府状态所具有的社会疾患,必须在手段上运用有时可以相互联系相互辅助的“民主”与“法治”,在观念上运用可以相互说明相互支持的“正当”与“合法”。而这些叙事既出于人的“理性”,也依赖于人的“理性”,这种理性又分为“实体理性”和“工具理性”。启蒙意识形态相信,作为“法治”实体化身的官僚科层的独立与中立,一方面可以起到自下而上的社会制约作用从而实现民主,另一方面可以起到自上而下的社会控制作用从而实现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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