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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财税体制改革 完善财税法律制度

   2.完善消费税,适当扩大税基,引导和促进消费。消费税税目可由现在的11个税目增加到20个左右,加大消费税对环境保护的力度,选择某些税基宽大、税源稳定、消费普遍征税后不影响广大消费者生活水平提高,又具有一定财政意义的消费品和一些高档消费品列入征税范围,扩大税目,并适应调整某些消费品的税率,合理税负结构。
   3.改革所得税制。首先,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合并。现在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两个税法存在税收优惠和税前列支标准等方面不平等、不统一,内外资企业两税合并适应了两个需要,一是不同投资主体公平税负的需要,二是我国加入WTO也要求解决这方面矛盾的需要。同时建议降低目前33%的名义税率,实行25%的比例税率是比较适宜的。其次,改进个人所得税制,实行综合计征与分类计征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把工资薪金所得、生产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改为综合计征,将累进税率统一调整为5级,把最高45%的边际税率降为35%。通过改进个人税制,体现调节过高收入者,扶持中等收入者,保护低收入者的共同富裕精神。
   4.完善出口退税制度。出口退税功不可没,但也存在出口退税的机制、结构、负担、资金来源未理清的问题。为此,国务院于2003年10月发布了《关于改革出口退税机制的决定》,其中对适当降低出口退税率的规定,采取了少降低退税率,多降或不降低退税率的区别对待政策。这样有利于由于出口的产品在境内并没有实行全环节征税,在标准税率的基础上降低出口退税率是合理的;在中央财政负担比较重,将税率确定在一个比较低的、相对稳定的额度内也是切合实际的;为了缓和国外的攻击,缓解人民币升值矛盾,出口退税税率也不宜太高,否则会使它成为变相的政府补贴;凡我国短缺的产品出口或国家鼓励出口的产品,不予退税或不可降低退税,这样中央和地方财政负担可以有所减轻。国务院的决定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5.深化农村税费改革和实施城镇建设税费改革。前者是减轻农民负担和深化农村改革的重大举措。要完善已经全面开始的、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各项政策,取消农业特产税,改为征收农业税。同时加快推进县、乡机构配套改革。农业税争取在5年之内每年降低一至两个百分点,尽快缩小城乡差距,使农民享受基本的城市公民待遇。后者城镇建设税费改革,条件具备时对不动产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税或财产税,相应取消有关的收费。即把城市房地产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四税合一为物业税或财产税,并以评估值为计税依据,并适当放权给地方。
   6.改革和完善地方税体系。在全国统一税政的前提下,赋予地方适当的税收管理权,完善地方税种,以及创造条件,逐步由城乡税制二元化向城乡税制一元化转变,最终实现城乡税制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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