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要加强艾滋病防治法律遵守和监督,在全社会形成较为成熟的艾滋病法律意识,提高关于艾滋病的现代法治观念。法律意识的提高和法治观念的增强需要法律遵守和法律监督环境的健全和优化。在艾滋病法律方面,好多人缺乏对艾滋病的真正了解,要么对艾滋病产生浓厚的恐惧之情,要么对艾滋病存有极大的漠视之感,因而在与艾滋病有关的法律遵守方面,出现诸如破坏法律规则(如故意传染艾滋病)、曲解法律规则等违法甚至犯罪现象。事实上,艾滋病病毒感染人体的途径有三种,性交、母婴和血液传播,规范的健康的性生活是不会染上艾滋病的,卖淫嫖娼或共用注射器吸毒时才会遭到被传染的最大危险,排除个体不自觉的情形(比如因医院输血感染、因正当性行为而感染等),只要恪守法律规则和道德规范,一般不会感染艾滋病,也不会去侵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的合法权益。与此同时,包括新闻媒体在内的社会大众对艾滋病法律的运行情况的监督也是非常必要的,我们也留意到媒体在艾滋病宣传教育尤其是艾滋病法律方面起到了越来越大的监督作用。有了守法和法律监督方面的完善工作,艾滋病法律意识就会逐步提高,防治艾滋病的法治观念也会与日增强。
四要推动艾滋病防治法律研究和宣教,为艾滋病防治走法治化道路提供理论支持和立法建议,使艾滋病法律研究和宣教成为推动艾滋病防治实践的一支重要力量。无论是立法、执法、司法、守法还是法律监督,都离不开法学研究作为理论支持。但是我们遗憾的发现,在艾滋病的研究方面,法学界在这方面的努力远远没有医学界、社会学界等其他学科,研究艾滋病法律问题的法学者较少,专门以艾滋病法律问题为研究对象的研究机构几乎没有,反而有些社会学者在艾滋病方面颇有法学见解。所以,我认为关于艾滋病法律方面的学术机构应该设置,组织有志于从事艾滋病法律研究的学者从事法律理论研究,以为艾滋病立法提供建议,为艾滋病防治法治化提供理论支持。在做好法律研究的同时,也要在法律宣教方面引起更多的重视,艾滋病防治重点在于改变不良行为,关键在于宣传、教育,世界上有83%的国家具有这方面的法律政策,要求将艾滋病知识纳入学校的性教育范畴,规范政府各部门、非政府组织和企业等在宣传教育方面的职责,一些国家还规定了对误导性宣传进行处罚等等。在这个方面,我个人认为,在防治艾滋病的法治化道路上,法律宣教确实又是一项必要工作。
2004年3月27日于上海
(作者系上海政法学院艾滋病法律研究中心副主任、上海市生命法研究会干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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