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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艾滋病应走法治化道路

  最后,对广大老百姓来说,防治艾滋病走法治化道路是知法守法的重要课题。尽管艾滋病在我国已经肆意横行了接近二十年头,包括各级政府在内的组织机构也不断的在加大艾滋病的宣传教育力度,但仍然有相当一部分人对艾滋病表现的非常无知,缺乏艾滋病常识,“谈艾色变”,对艾滋病怀有一种恐惧感,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带有某种歧视,有的还不配合政府管理,给艾滋病防治工作带来了好多困难和阻力。而这些现象集中到一点就是知法主动性不够、守法自觉性不高。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知法守法是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公共卫生领域的特殊法律问题也是知法和守法的一项具体内容。所以,我又认为,防治艾滋病走法治化道路又是公民知法和守法的重要课题。
  当前,防治艾滋病推行“依法治艾”,走法治化道路,我认为应在以下几个方面做好进一步努力:
  一要重视艾滋病防治法律制定和修改,为艾滋病防治走法治化道路提供法律依据,做到“有法可依”。就关于艾滋病的立法来看,与有些国家的艾滋病立法相比,我国在此方面的立法工作需要进一步健全。目前,中央部门及地方各级政府制定的有关艾滋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等有300多部,但随着艾滋病防治实践的发展,这些法规的质量已经越来越不能经受更多的考验,艾滋病法律体系还不完善,在法律体系的效力层级上,多为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缺少效力更高的专门法律,且很多是计划经济思维下出台的,已经不适应现在形势的需要,而且一些法规的具体规定存在规则冲突和制度矛盾,不利于艾滋病防治,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的权益保护,也没有在立法上给予充分重视,大多是原则性条款,有的甚至是空白,而国外在此方面都是给予立法重视的,比如,如美国颁布的《职业恢复法》和《美国残疾人法》,都将艾滋病病人定义为残疾人范畴,保护艾滋病病人和HIV感染者免受就业、住房和公共服务方面的歧视。因此,必须要重视艾滋病防治法律的制定和修改工作,将艾滋病法律纳入立法规划,在立法旨意和立法技术处理上,要在保护个人权益和维护公共卫生利益中寻求一种平衡,以有质量保证的健全的法律法规回应并指导艾滋病防治实践。
  二要完善艾滋病防治法律执行和适用,切实保证现代政府对艾滋病防治的法治化行政管理,逐步完善司法机关在艾滋病案件的检察与审判实务。一方面,由于艾滋病感染与发病具有特殊性,对公共卫生利益及人民生命健康利益的危害是持久的,所以各国政府都把艾滋病防治纳入政府工作计划,作为行政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政府措施得力,艾滋病高流行可转为低流行。否则,低流行也能变成高流行。比如巴拿马运河上繁多的过往船只,使巴拿马成为艾滋病的易感国,但该国很早就有法律规定:卫生部门需向停泊在本国港口的所有船只提供安全套,所有预防措施的费用,从港口卫生费中支出。这样做的结果,使巴拿马艾滋病感染率和发病率要比周边国家低得多。目前,艾滋病行政管理方面依法行政的力度需要继续加强,包括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的管制、艾滋病疫情信息公开及其他防治措施等好多制度需要出台或者完善,以实现政府对艾滋病防治的法治化管理;另一方面,因艾滋病纠纷而涉诉的案件也逐步增多,法院在艾滋病案件的受理与审判操作方面还不甚统一,关于艾滋病方面的刑事案件也时有发生,因此,检察和审判机关应该做好法律适用工作,对诸如适用什么法律、如何适用法律等问题应强化法治色彩,体现司法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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