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法学百年 私权勃兴—-北京大学民法学术研讨会综述

  最后,尹田教授在对评议人意见的回应中补充认为,把人格权看成由民法来确认和赋予,会使人格权重要性降低;法人的人格权和自然人的人格权不是同类的权利;应该理直气壮地把财产放在民法保护的首位。
  第三专题:离婚救济方式的评价与选择
  主题发言人马忆南副教授根据其对实证资料地积累和研究,对婚姻法修正案选择的离婚救济方式进行了重新反思。认为,劳动补偿制度和经济困难帮助费的离婚救济方式,适用范围过于狭窄,适用条件过于苛刻。现在婚姻法上只存在一种比较有效的离婚救济制度,就是财产分割。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也是不起作用的,应该被其他有效制度所取代。它的症结在于过错主义离婚法的一贯弊端上,其最大弊端就是“纠错”行为将会带来一系列严重的后果。马教授对离婚诉讼成本以及司法效益进行了分析,认为鼓励夫妻双方平等协商地处理纠纷,双方的需求往往更容易得到满足。因此,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应当被其他的离婚救济制度所取代,比如,补偿性的离婚抚养费用的给付,还有救济性的离婚抚养费的给付,都能达到这样的目的。
  评议人王歌雅教授认为,离婚救济制度引起关注的原因是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由于我们现有的离婚救济体系在司法实践环境中的弱化;另一方面就是在我们构筑民法典亲属编的过程当中,所要体现出来的亲属立法的严谨性和科学性。在中国的现阶段如果完全废弃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似乎在立法的情感上和立法的道德标准上,包括民众的适应能力上可能还有一定的距离。评议人朱苏力教授则认为,在离婚救济这个问题上,无过错离婚和离婚过错损害赔偿这两者并不矛盾。过错损害赔偿的问题实际上是个侵权法的问题,而婚约合约的问题实际上是一个契约问题。离婚救济制度鼓励我们真正成为个体的公民,为自己的权利而斗争,这是有好处的。应该把各种关于离婚的救济暂时保留下来,让民众去选择。最后,马忆南副教授从婚姻制度的效果、婚姻过错的淡化和民众的理性能力等方面对朱苏力教授的发言做了回应。
  第四专题:物权行为之辨析
  葛云松副教授是这个专题的主题发言人。他在发言中对物权行为这个民法理论上争论最激烈的问题提出了一些新的看法。认为,物权行为理论的核心问题就是,物权变动的发生,必须要求在处分人和相对人之间有一个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一般来说指的是物权合意。无因的物权形式主义,应当说只是物权行为理论之下的一种可能的选择。无因主义和有因主义的区别就在于是否将物权合意作为物权变动的要件。物权的独立性是指,清偿所依据的法律行为是否以物权合意为内容。因为物权合意在某些情况下会有欠缺,我们才有可能将它设置为物权变动的要件。葛云松副教授认为,无因性问题和独立性问题并没有必然的联系。总的来说,无因性与有因性,无因主义和有因主义,纯粹是价值判断的问题。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